查看原文
其他

有害减肥胶囊销往27省市 上海首例食药品公益诉讼一审:道歉并十倍赔偿

胡蝶飞 上海法治报 2019-06-03

金色、墨绿色、果绿色、亮红白色、棕红白色…….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五颜六色的减肥胶囊,竟被检出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今天上午,因将这些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散装减肥胶囊,进行灌装、贴标后,通过网络大范围销售至广东、浙江、上海等27个省市、自治区。30岁出头的张丽丽(化名)站上了虹口区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丽丽提起刑事公诉,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24.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这也是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庭当庭予以宣判,支持了上述诉请。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晓丽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晓丽出庭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摄影 陈岚)

购入散装胶囊   灌装后销往27个省市

“当时有厂家找到我,说这个减肥胶囊效果很好,让我试卖。而且第一批先不用付货款。”法庭上,身穿玫红色套装的张丽丽这样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开端:“我觉得这是个’好事’,于是就做了。”

       

30岁出头的张丽丽是广州一家从事食品及保健类食品销售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张丽丽租借广州市某小区房屋作为仓库,陆续招募林某、谢某、郭某等人分别担任仓库管理员、客服人员、网络推广员等,通过网络平台,将从他处批发购入散装胶囊自行包装后,与正规减肥产品搭配组合成“澳斯康”牌减肥套餐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右侧即为部分涉案散装减肥胶囊。(摄影 陈岚)

   

据张丽丽在庭上陈述,“包装、贴标的材料是由散装胶囊厂家提供的,然后我雇人操作。”

       

检察机关当庭递交的一份证人证言来自员工林某,林某称自己负责仓库保管、分装打包发货等。证言显示,灌装地就在张丽丽租赁的仓库,灌装时,工作人员既不穿工作服也不戴手套,直接用手进行分拣、装瓶,再打包出售给消费者。

       

“如果是减肥套餐,就按照客服开的单子,将自行灌装的减肥产品,一瓶30粒,包装成减肥套餐产品,发货给客户。”林某在证言中如此陈述。

       

根据检方指控,这些散装胶囊灌装后销售至全国各地,范围遍及广东、浙江、上海、山东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017年7月26日,警方在涉案仓库搜查,当场查获空瓶4000个,标签2000张及尚未销售的散装胶囊共计数十万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72818元。


被检出有害成分   消费者服用后不适报案 

在林某的证人证言中还称,“此外,每个月都有1-2次,每次4-5包,每包5000粒散装胶囊单独发货。”

       

如此大量的散装胶囊,发往哪了呢?根据检察机关查明,2017年3月至6月间,张丽丽以批发方式向魏某(已判刑)等人加价出售散装胶囊,总计销售金额为139500元。

       

另一份来自魏某的证人证言中称,她“从张丽丽处进货,基本是一个月进一次货,有时5000 粒、 有时1万粒,主要是棕红白色胶囊,每粒1.3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入,自行罐装后再予以出售。”

       

此外,该份证言中还显示,“有顾客反映,服药后有口干、恶心、心慌等不良反应。”

     

其中一名上海消费者购买并服用涉案胶囊后出现身体不适,于是报案,本案案发。

 

庭审现场 (摄影   唐辰佶)

  

经过检测,张丽丽生产、销售的绝大部分胶囊被检测出西布曲名成分。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增加。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经查明,张丽丽指使林某、谢某等人通过淘宝、微信等,以零售方式销售减肥套餐共计380余人次。其中,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的价款共计人民币21108.8元。另查明,张丽丽以批发方式向魏某等人出售大量散装胶囊,其中销售给魏某的部分胶囊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3744元。


损害公共利益  被提起公益诉讼 

虹口区检察院认为,张丽丽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虹口区检察院认为,服用含西布曲明成分的胶囊,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


张丽丽的行为已经不是侵害特定消费者的利益,而是侵害了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损害的也不仅仅是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侵害危险,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庭审现场 (摄影   唐辰佶)


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张丽丽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24.8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表示:“一方面,这是对张丽丽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弥补其行为对众多消费者造成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是发挥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预防作用,警示警戒更多的生产经营者守法合规、诚信经营, 守住食品药品的安全底线。”

       

张丽丽代理人表示,对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但其认为,张丽丽犯罪主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且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念在其初犯,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请求  判赔24万余元并道歉 

法庭上,张丽丽认罪认罚,对于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我非常后悔做了这件事,我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直到公安抓我时才知道。我认罪认罚。”最后陈述阶段,张丽丽哽咽着说。

       

法院审理认为,张丽丽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丽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丽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丽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现场 (摄影   唐辰佶)

     

经合议庭审议,休庭15分钟后,法庭予以宣判:被告人张丽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缴获的伪劣产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8520元;被告人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作者 | 胡蝶飞

编辑 | 王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