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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从天降!被砸成高位截瘫的她告了整栋楼,上海法律人士分析侵权责任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在9月的首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中,有一道题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吐)论(槽)👇

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做客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此题一出,大家纷纷震惊于出题老师的脑洞……




其实,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很多时候,考题也可能来源于生活……


不是因为出题老师脑洞大,而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往往就是这么复杂。


离奇的事故


2018年4月15日14时,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一名路过的女子被砸中,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现场,不知所踪。




47岁张萍(化名)是监控视频中的受伤女子,目前高位截瘫。在找不到狗主的情况下,谁该为她的遭遇负责?


无奈之下,她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月23日,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对于房东和租户而言,自身并非直接侵权方,却突然面对索赔的要求,内心同样是无奈甚至莫名奇妙。


复杂的官司


这场官司显然是旷日持久的。


由于谁是狗主人依然成谜,在狗主“缺位”的情况下,张萍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此一来,站在被告席上的主体超过10个。

可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物品”仍存争议。11月23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争锋相对,在观点碰撞中,“谁该担责“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复杂性。


01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担责吗?

那只大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坠落,天台是这栋厂房的公共空间。二楼有一个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出于隔热的考虑,在天台种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东没有反对。而大狗是从挨着花卉和瓜果的护栏上坠落的。



张萍方面认为,房东也是天台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但是房东并不认同,并认为承租方才是物业的使用者。

其他承租方则表示,根据监控视频,坠狗事发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远。他们认为,张萍追责的对象不应该扩大化。


而成为被告的电子厂则觉得,他们并没有将天台封闭起来种植花卉和瓜果,也没有商业目的,并且这种种植行为与高空坠狗的事实没有关联。这家电子厂不认同自己才是天台唯一的使用主体。

02是否有人恶意抛狗?

时隔7个月,高空坠落的大狗依然没有找到主人。但是张萍方面表示,他们在天台上曾经找到一个笼子,这起码可证明有人在楼顶饲养动物。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没有养狗。

天台上,坠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护栏。张萍方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无法跨越这么高的护栏,不排除有人有抛狗行为。


房东方面认为,监控视频只是拍摄到狗落下的瞬间,但是狗有可能已经行走到栏杆边缘,也有可能跃上护栏,这具有多种可能性。

那家电子厂也认为,如果是人为抛狗,狗应该受到较大伤害,但是视频里显示,狗依然能自由活动。

03狗到底算不算物品?

张萍方面认为,狗是物品,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将“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而被告当中的电子厂则认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物品,应该是无生命特征物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的起诉并不适用这一法条。


专家观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张进德,他告诉记者,其实这件事情的法律关系十分的简单,“高空坠物”事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只不过这次“主角”变成了一只“无主狗”。

 

张进德表示,其实与该案件相类似的案件有不少,较早的比如说,2000年重庆发生的“烟灰缸”案件。由于不知道是哪家抛掷的,最终该栋楼的住户(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根据公平原则,所有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可能性的住户,分担了补偿责任。在去年合肥也有一起类似案件,一居民将排泄物从窗户扔下。但是由于查不到行为人,所以最终该起案件也以整栋楼居民共同补偿结案。

 

张进德指出,该事需要分成两部分。根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78条来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应当适用与动物基于自身野性的侵权,但是本案是基于建筑物高度而产生的侵权风险,更倾向于适用建筑物物品坠落的侵权,此处又有第85条和第87条两个条文的适用可能性。

 

85条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文的前提是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所有人、管理人明确。

 

但是本案不知道狗从哪里坠落和狗的所有人,所以本案更倾向于适用87条,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张进德认为,该起案件极有可能判决,该栋建筑的所有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之外)。比如说,如果能够证明案发时不在家的居民就有可能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该起案件的审理时长,需要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最长需要3个月,普通程序最长需要6个月。

 

针对有的网民为什么查不出狗主人以及狗从何处坠落的疑惑,张进德表示,其实这里存在一个误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很大的不同的。民事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公安机关不会介入单纯民事案件的调查。

 

然而在本案中,受害人要证明狗主人及狗从何处坠落,已经是一个事实上的难题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了防止事实认定难题,对受害人造成不公的情况。这也是立法者制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原则,让建筑物全部使用人分担补偿责任的理由之所在。


作者 | 张叶荷

另据广州日报、人民法院报等综合整理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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