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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男方有“性功能障碍”,女子婚礼后不肯领证!男方在沪诉讨巨额礼金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家住浦东的小郭与他的新娘小梁在办了隆重的婚礼后,小梁却以各种理由不愿去民政局领证,并在不久后带着彩礼、婚礼礼金、金器等回了娘家。


小郭与小梁有夫妻之名,却始终没有夫妻之实,无奈之下,小郭将小梁告上法庭,请求追回自己为这段婚姻所付出的高昂礼金和财物。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女方屡屡拒婚


小郭与小梁是经过相亲认识,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打算步入婚姻殿堂。小郭说,在双方父母及媒人共同商量下,约定于2018年2月订婚,并于201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领证。订婚前,小郭由媒人经手给予小梁彩礼68,000元,小梁家返还1万元。


之后双方如期举行订婚仪式。但当5月20日,小郭提出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小梁却以外出旅游为由未按约去登记领证。小郭说,他与家人非常重视这场婚礼,为准备婚礼,他支付了婚庆婚车以及婚纱照等费用2万余元,同时又为新娘小郭购买价值近5000元的婚纱,小郭的父母还将一只价值2000余元的金貔貅作为新婚礼物送给小梁。同年6月底,小郭再次给了小梁3.9万元用于购买结婚钻戒。同年10月,双方举办结婚酒席,小郭前往小梁家中迎亲时按照农村风俗给付小梁8800元及小梁外甥女红包3000元。



婚礼后,小郭与小梁共同生活,但生活费用却由小郭承担。“我每个月给她3000元作为个人生活费,她不接受转账。”尽管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但两人却始终没能领取“红本本”,小郭说,他多次向小梁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小梁屡次以和朋友出去旅游为由拒绝和其领证。


2019年2月,小梁提出要蜜月旅行。“我为促进双方感情,在网上购买了3万多元的马尔代夫双人游。”然后蜜月结束后,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小梁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一同带走的还有各色财物。



男方欲索回礼金


小郭表示,到此双方未曾有过夫妻生活。“我与她的交往始终抱着以结婚为目的的心态,对她真心付出,大小节日都会有红包转账。我的父母也将她当作儿媳对待。”


小梁搬回娘家居住后,小郭也曾与她协商归还钱款、礼金、戒指等事宜,但遭到了小梁的拒绝。为此,小郭起诉要求小梁返还彩礼、男方婚礼红包、订婚戒指、结婚钻戒等各种财物,同时支付婚庆、婚车、婚纱照、婚纱费用及蜜月旅行费用中的一半,合计25万余元



而小梁却表示,双方从未说过5月20日登记领证。蜜月旅行也是小郭主动提出的,两人一起去的。她同意返还婚礼礼金的50%、订婚戒指、金貔貅。其他财物则不同意返还。小梁还告诉法官,小郭因性功能障碍而吃药,他曾向其认错,同时小郭有翻墙偷盗行为,并主动提出分手。


对此小郭表示,自己无性功能障碍;所谓认错是想挽回双方的关系。



法院:

爱情不在友情在,何必空欢喜



法院审理后,从小郭和小梁微信往来显示,小郭多次提请去登记领证,但小梁未予协同小郭前去办理,过错在小梁。结婚应该双方自愿,如果小梁看不上小郭,应明确拒绝。俗话说爱情不在友情在,可以做普通朋友,何必让男方空欢喜一场,并浪费大量精力财力。如此对双方均造成一定伤害。


虽然小梁认为双方在蜜月旅行时发现小郭存在性功能障碍,但双方举办婚礼后未曾发生性生活,小梁对此不闻不问,显然她对此漠不关心。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小梁应返还彩礼、结婚礼金、收取男方亲友的礼金、一半蜜月旅行费用及订婚戒指和结婚钻戒、金貔貅。婚纱因根据小梁的身材定购,故婚纱归小梁所有,由小梁返还一半的婚纱价款。



而双方举办婚礼时所支付的婚庆费用、婚纱照费用、婚车费用,法院认为因婚礼举办的隆重是小郭的面子,故其要求小梁支付相应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小郭转账的红包、生活费因无证据证明为2.5万余元,且即便一般的朋友之间转发微信红包,也无要求返还之理,更何况两人曾在一个屋檐下生活过几个月,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阅读延伸

究竟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

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

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2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


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




4


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5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或有人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考虑到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0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02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嘉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03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诉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04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5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徐某某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记者 | 陈颖婷

部分内容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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