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好友车辆致2死4伤,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判了!司机赔这个数
崇明一七旬老人搭乘好友
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独生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在上海法治报此前的报道中
(《搭乘好友车辆致二死四伤谁之责?上海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开庭》)
围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的情节等问题
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该案到底会有怎样的走向?
3月12日,该起案件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宣判,据悉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崇明法院首次引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定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 (摄影:张宏雷)
七旬老人搭乘好友车辆
车祸身亡后独生子起诉
此前报道,2020年6月28日上午,黄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已经71岁的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位好友沿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行驶至道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杨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汤谦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鹏、徐明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汤谦、徐明等人无责。徐明独生子徐旭痛不欲生,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经审理,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黄勇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旭认为,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旭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勇则认为,自己与徐明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勇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节?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崇明法院认为,被告黄勇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明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情况下,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勇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且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崇明法院综合黄勇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勇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崇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明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黄勇赔偿徐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勇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杰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该案的情况已经和家属沟通,判决结果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法院公平公正地解决了这起案件的主要问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勇与其他几人交往密切,发生事故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且黄勇无偿提供服务,负担燃料费、过桥费。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对于减轻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减轻5万元赔偿责任。
陈斌表示,实际上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好意同乘而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民法理论中是存在的,只不过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遇到此类情况的处理也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驾驶人往往是好心做错事,从遵循公序良俗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则显失公平,不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