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老李夫妻将儿子小李和前儿媳小孙告上法庭,索要“带孙费”10000元。据悉,小两口在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小溪。2016年7月份,被告小李曾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老主张,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孙女小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主张,在其照料孙女小溪期间,小溪在本村幼儿园花费为冬天350元每月,平时260元每月,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认在这期间,儿子小孙曾四次支付小溪的生活费,总共在三四千元左右。
判决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并非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支出费用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小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陈述,博山区法院酌情确定两原告抚养小溪期间的花费为每月600元。扣除被告方此前已经支付过的钱款(按4000元确定),两被告仍应支付两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数额为2600元(600元×11个月—40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
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场案件。原告方老两口称,在小两口外出打工的四年间,孙子小强一直由老两口照顾。但在2020年9月,前儿媳王红和儿子张山协议离婚,王红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68000元,其中包括王红外出打工四年期间的抚养费。孩子跟随父亲生活,王红享有探望权。
眼看小两口复婚无望,老两口遂决定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支付给自己“带孙费”96000元(2000元x48个月)。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在二被告离婚时,王红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孩子18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其中包含被告其外出打工四年期间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难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表示,自己平时就在帮子女们照顾孙辈。他认为,在我国传统观念中,老人“有义务”帮子女带孩子。既然是“义务”,又何谈“带孙费”?我国法律对于“带孙费”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每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要结合具体的实际去做考虑。“比如说老人自己有稳定的收入、生活有所保障,你给他(带孙费)他或许都不要;相反,有的老人退休后没有收入、生活窘迫,如果小夫妻俩和老两口之间有过协商,愿意给‘带孙费’法律同样也不会禁止。”同样,刘士国也认为,如果老人能够经济自立,通常情况下不应该问儿女索要“带孙费”。如果确实经济困难,且“带孙”也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是可以问子女索要“带孙费”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则认为,依照民法典规定,首先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没有抚养能力,这时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因此对于老人在帮助子女带孙辈时支出的生活费等费用,老人是可以向儿女索要的,但是如果老人索要的是带孙辈的劳务费、辛苦费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老人与子女之间有“带孙”付酬的约定除外。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认为,当今社会年轻人大多忙于事业、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子女,如果家中老人的身体尚且硬朗,一部分的年轻人就会把子女交给老人照顾,而大部分老人也会出于对孩子的喜爱进行“无偿”照顾。但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义务人是父母,老人是没有义务照顾、抚养孩子的。“当然如果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谈好要支付‘带孙费’,或父母明明有抚养能力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是弃养,此时老人代替了父母对孩子进行了必要的抚养、教育义务,那么老人主张‘带孙费’是有一定依据的。”王凡律师进一步表示,如果父母和祖父母之间协商一致支付“带孙费”的情况下,这个“带孙费”就属于协议性质。如果不是属于协议“带孙费”的,法院大多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她强调,“根据该定义,将带孙费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完全准确。”因为祖辈带孙的目的可能纯粹是出于对孙子辈的喜爱,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而非“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还可能出于对孩子的喜爱而进行赠与,所以“带孙费”是带有明显的家庭伦理色彩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带孙费’进行明确的定义,所以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谈过‘带孙费’,法院又认为应该支付‘带孙费’的,法院更多的还是会将‘带孙费’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
对于“将带孙费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这一问题,刘士国同样表示,“这样说是不完全准确的。因为不能完全说老人帮忙照顾孩子属于‘无义务’,老人出于喜欢或者出于帮儿女减轻负担而帮忙照顾孩子,是‘有因’。”刘士国解释说,“主要是依据家庭成员的情况决定,并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同样,他也认为,对于这一问题,也很难给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王凡律师同样认为,是否应向老人支付“带孙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儿女与老人协商,由老人带孩子,儿女给老人一定数额的“带孙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儿女就应当向老人支付该笔费用。如果儿女未与老人未协商一致,是否支付“带孙费”重点要看老人是否代替了父母对孩子进行了必要的抚养、教育,比如如果由儿女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老人只是“锦上添花”为孩子提供更好的、非必要的条件,或是儿女离婚后,未被分配抚养权的一方已足额支付抚养费尽到了抚养义务,此时再让其支付“带孙费”可能就不太妥当了。杨阳律师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来讨论这一问题。一方面,在家庭和睦的氛围中,老人一般都是基于亲情而带孙,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如果老人索要的是带孙辈的劳务费、辛苦费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对于老人在帮助子女带孙辈时支出的生活费等费用,老人是可以向儿女索要的。另一方面,如果老人与子女之间有“带孙”付酬的约定,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子女自然要按约定支付给老人报酬。但是老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劳务合同,薪酬支付记录等来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
当然,如果确实需要支付“带孙费”,王凡律师认为,具体支付金额应着重考虑老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等必要项目所付出的成本。对于“锦上添花”的非必要支出,或是出于对孩子的喜爱所进行的赠与,则不应作为计算“带孙费”的重点。同时,她也强调“我们也应考虑到,老人带孙进行隔代抚养不仅仅是单方面付出,与孩子的朝夕相处显然也会给老人带来天伦之乐,所以,在计算“带孙费”时,也应考虑到老人从中收获的感情回报。”同样,杨阳律师也提出,“在计算‘带孙费’时,应当同样考虑老人的感情付出,并酌情放宽对抚养教育等“必要性开销”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计算其具体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必要性”的限度,还应当考虑到老人尽心尽力抚养孙子、孙女所付出的感情因素来商定。对于“‘带孙费’怎么计算才更合理”的问题,刘士国也认为,由当事人之间商定即可,因为这毕竟不是雇佣保姆,没必要严格计算。如果您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我,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