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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一律所被查处!律师还能拍视频普法吗? | 法治新闻眼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2022-04-24


现如今,短视频已是人们接收信息、分享生活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对各行各业亦是如此。而在不久前,微信公众号“扫黄打非”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消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据悉,8月下旬,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调查发现,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9月26日,该律师事务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发现,该律所目前已删除这些视频,据截图图片、流传视频显示,该律所制作的视频主题涉及“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复旦命案冷思考”等,栏目名称为“xx评案”。而在内容上,则是采用律师、专家对话,对热点事件、法律法规等进行评析的形式。


不少网友深感疑惑,为何律所拍摄这类普法视频被处罚?自媒体拍视频都需备案吗?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在通过短视频进行包装、宣传时到底应该注意什么?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专家分析


记者查询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官方网站发现,在网站公布的(京)文执罚〔2021〕第300029号、(京)文执罚〔2021〕第300030号两份处罚决定书上,该律所被以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事由合并罚款1.3万,节目载体光盘也被没收。




就在处罚作出后不久,该律所将一面写着"不怒而自威 严而有温度"的锦旗赠送给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三支队。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需取得许可证或备案


研究互联网法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陈越峰告诉记者,据目前通报,该律师事务所并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该律所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下称《规定》)中也明确,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记者发现,《规定》中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而在该规定第九条中明确,“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德强律师告诉记者,律所被处罚主要是由于该律所制作了《某某播报》、《京某评案》两档系列视频节目,且形式上主要以主持、访谈、评论等形式对行业动态、社会热点进行解读与点评,该节目上传于律所官网下设的相关栏目,也在腾讯视频、爱奇艺、B站等相关平台上线。


他进一步表示,关于第300029号处罚的处罚主要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即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而从事该类服务的,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詹德强律师表示,该律所在未办理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将两档视频节目上传于律所官网向公众传播,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以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访谈形式解读社会热点

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而关于第300030号处罚的处罚,詹德强律师告诉记者,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他表示,该律所仍是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制作以主持、访谈、评论等节目形式并对行业动态及社会热点进行解读与评论的节目,属于“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所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处以没收节目光盘和罚款。


“视频的类型会影响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例如新闻评论节目类、电影、电视剧等。”陈越峰表示。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中提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就包括“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而从律所制作节目的内容上来看,其节目以访谈的形式点评社会新闻,分析法律案件。”陈越峰说道。“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活动时,必须要遵守网络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不少网红博主制作相关视频时,也需要跟平台沟通,依法申请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自媒体拍视频都需备案吗?


此前,上海法治报也报道过律师因发布抖音宣传视频被司法局处罚一事。(此前报道:《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网友细品:没毛病!背后道出辛酸现实…》)实际上,除了律师群体,网上更是有颇多的自媒体博主拍视频并以此盈利,与该律所制作节目的情况有无不同?难道拍摄视频时都需要进行备案吗?



詹德强律师表示,判断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两方面来看:制作和发布的主体;内容。


“从制作和发布的主体上来讲,自媒体博主在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等,首先必须注册成平台的自媒体人,必须接受平台的分类审查。”


从内容上来讲,自媒体博主发布的大多是与自身密切相关、亲身经历的事情。而该律所的两档系列视频节目内容及所采用的主持、访谈、评论等类似新闻形式的节目形式,与目前自媒体博主讲案子或者普法视频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来看,都有明显差异,律师是专业人士但并不是有资质的新闻记者,没有进行新闻采访的权利和资质,其不能把自制的短视频实质制作成为“电视视频节目”。


“通过丰富、多元的合规方式进行普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途径。”詹德强律师表示,律师通过短视频普法,这本身并无问题,但律师自身需要格外注意普法内容(“普什么法”)及形式(“怎么普法”)以及如何发布和传播方面的合规问题


“短视频是目前重要的网络社交平台,是传达信息并提供娱乐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律所、律师或普通个人在拍摄短视频时,都要注意短视频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的合规问题。除了要知晓法律法规一般的禁拍、禁传内容外,还要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自身要求及平台的审查与监管要求。”詹德强律师说道。



整理 | 谢钱钱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法治周末报、扫黄打非、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官方网站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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