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魔都的一些画廊和展览场所
开始禁止“网红”现场拍摄
甚至有展览场所
要求网红删除在该场所拍摄的照片
对此,有网友表示不理解:
“网红打卡拍照,
能带动网红店或画廊等展览场所的流量,
何乐而不为?”
不知从何时起,拍照成了观展的程序之一,各种艺术场馆、展览场所里认认真真沉浸观展的人少了,带着行头、拗着造型拍照的人多了……而除了拍照打卡点,还有一些博主会分享自己的穿搭,甚至商业带货。这样的“博物馆”、“美术馆”、“展览场所”打卡贴,海量存在于社交网站上。在这些照片下面,不少博主会分享“ootd”——英文“Outfit of the Day”的缩写,即“今天的穿搭”,有些甚至还有博主举着化妆品、文具等用品的照片,并标注这些商品的品牌。
虽然类似的帖子在网上收割了不少好评与粉丝,但在展览馆里,目睹网红拍照的参观者还有展览业内人士,对此有着不一样的看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有部分画廊和展览场所已经明令禁止网红现场拍摄,并要求网红删除在该场所拍摄的照片。网红们的此种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在画廊、美术馆等场所究竟是否可以拍照?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是否侵权,首先要看拍摄的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志勇指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概念和分类,如果是以画廊、美术馆建筑本身作为拍摄对象,拍摄的对象就是建筑作品;如果是以画廊、美术馆中的绘画或者雕塑等作为拍摄对象,拍摄的对象就是美术作品或者雕塑作品;对于单纯的空间陈设设计,著作权法中尚没有明确的分类,虽然该设计本身体现为一定的智力成果,但能否成为作品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另外,是否侵权,还要看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也就是要看该使用是否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替代与竞争关系。”孙志勇律师进一步解释道。比如,对拍摄的美术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甚至是带货时使用,会构成与美术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的冲突,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艺术作品的拍摄不构成侵权,我们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表示,“但是不侵犯‘著作权’不等于就合法。展会主办方与参观者是合同关系,人家不允许拍照,你拍照就违反合同约定了,这也是不对的。再比如,如果有肖像,则还可能侵犯到别人肖像权。”
同时,他也表示,“我个人认为,展览本来就是给人看的,著作权保护也要平衡社会各方面。即对于普通参观者而言,正常的拍照打卡是不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借助拍照打卡搞商业带货,则涉嫌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刘春泉也指出,虽然对于从立体到平面拍摄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观点是不构成。“但是,如果拍完照之后,其他的策展人照葫芦画瓢,对其进行模仿,搞了个一样的展览,可能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了。”
那么,如在明确禁止“网红拍照”的画廊、展览场所拍照,相关场所有权要求其删除相关照片吗?孙志勇表示,相关场所有权要求用户删除相关照片。对于画廊、美术馆、博物馆等展览场所而言,是否允许用户拍摄照片,允许用户是以何种方式拍摄照片,这是其作为管理者的管理权限。“该管理权限可以基于保护著作权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安全或其他与保护著作权无关的理由。”
侵犯他人著作权
侵权人需承担法律后果
如主理人或策展人的著作权确实遭到了侵犯,孙志勇律师建议,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以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的赔偿责任,则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确定,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都难以计算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孙志勇律师说道。
新闻素材综合自上海新闻广播、新民晚报、新闻晨报、东方网
编辑|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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