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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的就不要?市人大代表反对就业歧视,提出三条意见!

随着疫情形势逐渐向好,我们的生产生活秩序也逐步恢复正常。但一些新冠肺炎康复者却遭遇了求职难。近日,部分用工单位被爆出招聘时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区别对待,所谓“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等要求,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市人大代表们也非常关注这一现象,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立即出台相关政策,消除新冠康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受的歧视。









问题:

就业市场“闻阳色变”


当城市的烟火气逐渐回归,许多人也开始求职择业。然而,曾感染过新冠病毒的患者或曾在方舱医院工作过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却吃了“闭门羹”。“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据媒体报道,有招工者甚至要求查阅求职者最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记者随机走访劳务中介了解到,有中介表示,不少公司都明确表示“不要阳过的”。更有甚者,员工确诊新冠肺炎治愈出院后,竟发现公司已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就业歧视一直是就业领域中颇让求职者犯难的问题。一些企业想当然地为新冠感染者“贴标签”,动不动拒招或解聘,这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市人大代表陈峻认为,近来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新冠患者康复后受到雇佣歧视的现象,其中不乏一些在疫情期间服务于方舱建设和相关工作的志愿者或劳动者,这种现象对于弘扬社会主义大家庭共同抗疫、共克时艰的精神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对新冠康复者

就业歧视属违法


陈峻代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说,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新冠康复者返岗,曾经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和身处疫情较严重地区的应聘者求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的就业歧视。”陈峻代表说。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过针对感染新冠病毒的职工不得予以歧视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确诊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期满以及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样,对于员工患有新冠肺炎已治愈,如符合返岗条件并要求返岗上班的,企业不得予以拒绝(企业安排休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有薪假期的除外)。拒绝员工返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假如企业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呼吁:

紧急出台政策消除歧视


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陈峻代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立即出台相关政策,消除新冠康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受的歧视。

  

首先,针对今年以来疫情冲击后的新情况,陈峻代表建议明确要求在就业市场上不得查找(或要求提供)应聘人员在历史上新冠感染的记录。对于歧视新冠康复者的企业,要在各个地方政府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投诉渠道,并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追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察,发现问题后责令相关行为主体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进行相应处罚。

  

其次,司法部门、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在劳动力市场上遇到相关歧视行为的新冠康复者提供及时的劳动仲裁和相关的法律援助

  

此外,本市还要加强相关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各类媒体上,要对新冠患者康复后不具有病毒传染性,不影响工作进行广泛地宣传。对于歧视新冠康复者的行为涉嫌违法,也要加强宣传,并加强媒体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记者 | 陈颖婷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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