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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鳄雀鳝”暴露生物入侵防御短板 | 学者评论

杨朝霞 上海法治报 2022-12-23


近日,河南汝州历经一个月抽干近30万方湖水围捕“怪鱼”鳄雀鳝,引发3000多万网友围观。随后,北京、广东、湖南、山东、云南等多地也发现有鳄雀鳝出没于小区景观水系、野外自然水体等场合,甚至还发生了鳄雀鳝伤人的惊悚事件。自此,“鳄雀鳝”“外来物种”迅即成为网络热词,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入侵)也从冷门科学术语一跃成为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鳄雀鳝,图源网络


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外来物种成为外来入侵物种,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外来物种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形成种群;二是会对传入地区的生态环境、农林牧渔产业发展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危害。例如小麦、土豆、胡萝卜、玉米等都是外来物种,但并非外来入侵物种。相反,鳄雀鳝、福寿螺、美国白蛾、红火蚁、非洲大蜗牛、巴西红耳龟、水葫芦、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即为外来入侵物种。


一枝黄花,图源网络


生态学家斯托尔格林认为,外来物种入侵是21世纪最大的环境威胁,更甚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危害。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了重大损失。美国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遭受经济损失1500亿美元,印度达1300亿美元,南非达800亿美元。目前,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危害,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据统计,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中国经济损失1198.76亿元,其中,仅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就造成年均林业损失110亿元,占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的10%。


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我国制定了《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还发布了4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制定了《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可以说,迄今为止,我国已建成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我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构成违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该外来物种外,还要被处1-5万元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规定了野生动物物种境外引进的审批制度,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广告和交易服务,而且对放生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更是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源头预防、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刑法》还规定了非法引进、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异宠”,图源网络


然而,现实生活中,鳄雀鳝、巴西龟、仓鼠、蜥蜴等“异宠”的网上交易却未能得到有效遏止,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交易环节尤其是网上交易的规制不足。《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却未规定禁止非法销售、购买无合法来源证明、不具有检验检疫证书的外来物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也存在同样问题。其次对交易环节的执法监督特别是网上交易执法不力,认识、目录、设备、技术、协同等跟不上节奏,如农业农村部至今还未制定正式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此外网上交易隐蔽快捷,客观上执法具有相当难度。

  

此,我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还需加固完善,建议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刑法》《电子商务法》《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交易环节的规范和约束,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等。此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非法引进、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司法解释;农业农村部按照《生物安全法》的要求,在现有名录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新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对于广大公众而言,应当树立生物安全意识,不要随意买卖野生动物,特别是要自觉抵制电商平台的“异宠”非法交易。同时不乱丢弃作为宠物的外来物种,不滥施爱心随意放生外来动物,以免好心却办了坏事,惹祸上身。

作者 | 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0月14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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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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