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俭:降龄并非遏制未成年犯罪的良策 | 学者评论
众所周知,十四周岁是我国法律处罚的基本年龄线。然而,在校园霸凌事件及少年恶性暴力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的背景下,我国法律设定的这条年龄线以及由此带来的法理争议与现实困扰,已经成为一道颇费思量的难解之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前,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触犯刑律,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予以收容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现代生理心理学研究表明:一般人在十四五岁时迎来大脑的发育高峰期,开始具备较为稳定有效的意志控制能力的生理基础,并同时形成相应程度的认识辨别能力。而法律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具备认识辨别能力和意志控制能力的人予以心理威慑,令其不选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年幼者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多有教育不利、监护不当等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决定性影响作用。小孩犯错,往往错在大人,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宜教不宜罚”,故而法律才会如此设定。当然,对于不予法律处罚的犯错少年,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后续及配套法律措施,如完善监护、加强教育、科学矫治等。
放眼世界,将十四周岁作为法律处罚的基本门槛线,各国大体类似,也都同样面临无法回避的现实困扰。个体成长的不平衡,客观上会造成部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成熟度却优于已满十四周岁者的现象;而每当发生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案件,尤其损害后果严重时,公众的心理底线就会受到极大挑战,严厉惩罚的社会呼声随即高涨。
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对应策略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对于挑战公众心理底线的恶性案件,即便行为人尚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多为13周岁或14周岁),但因该行为人行为过程中表现出的充分恶意,可以补足其年龄不足,从而依法予以惩处。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同样带来争议,“恶意”含义模糊,年幼者的“恶意”更难界定,其中更是饱含了成人社会的恶性环境的决定性因素,还往往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以及根据客观“恶果”反推主观“恶意”的结果逻辑。未谙世事、缺乏自理能力的年幼者若面临长期监禁,其中的人道问题也会对社会价值观和公众情感形成冲击。
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的回应是,对一部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极端恶性案件,可审慎考虑突破十四周岁年龄线,适用刑事处罚。然而,相关的现实困扰也并未消除。若十一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案件该如何处置?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强奸幼女、绑架等其他恶性暴力案件又当如何?一旦被处长期监禁刑,年幼犯罪者的境遇和未来同样令人担忧。
如上所论,十四周岁法律处罚年龄线的设置有其科学依据和法理基础,具有合理性,且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则的确定和统一。然而,由于个体差异和极端情况导致个别案例中法律适用并不圆满,难免会引起公众的担忧及质疑,而类似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及其他突破年龄标准的策略又会带来新的困扰,进退维谷中,刑事策略究竟该如何抉择?
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并不在于处罚年龄的降低,而在于如何选择教育、矫治、监护及预防的策略。对此,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新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作了相应推进:完善了专门教育制度的系统规定以及矫治教育措施的系列规定,对依法不予法律处罚的犯错少年予以相应法律措施的总体覆盖;强化监护职责,重点增加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并强调对于犯错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对于负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职责的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相关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履行职责行为,规定了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应当看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诸多保护性原则与上述法律策略方向一致,即注重教育、保护及预防策略,注重防患于未然。过于依赖惩罚功效无异于饮鸩止渴,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补足及完善未来我国未成年人福利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立法决策的最优选项。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0月28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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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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