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锡锌:健康码彻底退出势在必行 | 学者评论

王锡锌 上海法治报 2022-12-23

作为一种将数据、技术和政府权力深度集合的疫情防控应用系统,健康码将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是技术权力与国家权力深度融合的典型样本。近三年来,“亮码”“扫码”成为生活常态,“黄码”“红码”“弹窗”也成为很多人焦虑不安的生活体验,今后无疑也将成为最深刻的全民集体记忆。应当承认,在这一特殊时期,健康码以其技术与权力的强强联手,提高了疫情风险防控的国家能力;但随着疫情防控策略的重大调整,健康码彻底退出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对一种治理工具的取舍,首先需要考虑其底层逻辑和运行机理。健康码通过采集个人身份信息、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场所等行程轨迹信息,集合大数据分析,对个人疫情传播风险进行画像,做出相关自动化决定,例如赋红码、弹窗等。基于这种数字工具的风险判定,进而管理主体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集中隔离、强制核酸检测、居家观察等。可见,健康码的底层技术是对社会成员的大数据监控,通过大规模、持续化、高强度的监测、评价和管控,进行风险防控。
技术只是健康码作为治理系统的要素之一;实际上,健康码作为治理工具,必然涉及到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的此长彼消。借助技术赋能,政府疫情风险管控能力大大提升,但这是以限缩个人权益和自由为对价的。健康码对个人进行全方位监控,处理大量涉及隐私的敏感个人信息,实施大数据分析及相应的风险判定,进而采取隔离、封锁等管控措施,无疑都对个人权益产生限制和克减。
从法理上看,对个人合法权益进行限缩克减的理由,来自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应急状态管理。在此状态下,疫情风险防控的公共利益之重要性和紧迫性凸显;为公共利益让渡部分个人权益,成为个人对共同体的道义责任和公民品德。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将技术、管理和个人权益进行权衡的治理逻辑,只有在应急管理场景中才可具有正当性。如果说在疫情防控早期,健康码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的话,随着疫情防控策略的重大变化,健康码继续存在,本身就将成为问题。

首先,支撑健康码运行的管理权,其合法性基础已发生重大改变。健康码是在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场景中出现的,其正当性基础源自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但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重大调整,政府主导的全方位防控职责,已让位于个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社会机制,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转变后,健康码所依托的应急管理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已不复存在。
其次,由于管理职权正当性的场景变化,健康码处理个人信息也面临目的合法性危机。依照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随着抗疫策略转型,常态化核酸、亮码、扫码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已发生重大调整,健康码持续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对疫情防控之目的已不再具有实质性意义。
依托于健康码这一数据处理系统而采取的各种行政管理措施,需要以政府管理的任务、目标、职责等要素结合,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应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私益尚可忍耐;但如果将其延伸到常态化公共治理中,则会导致技术和权力对人的压迫和专制。
今日之中国,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治理场景,在带来显著治理效用的同时,也对社会心理造成巨大冲击。技术手段一旦得以应用,是否会形成惯性和路径依赖?是否会形成新的权力—利益格局?这些焦虑和担忧已弥漫于当下。健康码在完成其特定阶段的能效后功成身退,不仅可以增进政府公信力,还可彰显技术可逆性,这对迷茫于当下社会中的技术恐慌和社会焦虑具有一定的抚慰和疗愈功能。
因此,随着疫情防控策略重大调整,健康码退出已势在必行,并且不能打埋伏、留尾巴。健康码应从中央和各地的应用端下线,停止数据处理和服务,并依法删除已收集处理的信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应当警惕和制止各种将健康码改头换面用作其他用途或场景的冲动。基于特定应急管理场景、特定权责、特定目的而生的健康码,若超出这些特定时空场景和法律环境,必将面临合法性和正当性挑战。

作者 |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外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2月23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此前报道:

《〈学者评论〉开版啦!来这里聆听理性又睿智的声音

傅郁林:“司法提速”需要科学化和系统化 | 学者评论

蒋惠岭:民诉法修改的多重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段厚省:民诉法修改应守住程序保障的底线 | 学者评论

刘俊海:舆论风暴中的“独董困境”该怎么破?| 学者评论

金泽刚:14年后孩子才找到,收买孩子的犯罪是否“过期” |学者评论

江利红:宠物防疫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 学者评论

何勤华:“法典化”并非立法的最终归宿 |学者评论

冯晓青:短视频政策规制应重视各方利益平衡|学者评论

戚建刚: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不能“一放了之” | 学者评论

马忆南:法律和政策应解除单身女性生育禁锢 | 学者评论

鼓励生育,应当打好公共政策“组合拳” | 学者评论

“全职主妇之忧”并不限于法律保护不周 | 学者评论

刘计划: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权应予保障 | 学者评论

陈永生:辩护律师优于值班律师至关重要 | 学者评论

孙远:准确对待认罪认罚后被告人的反悔 | 学者评论

刘艳红:刑法不是治理社会问题的万能药 | 学者评论

陈国栋:别让敷衍了事的 “问责” 蒙混过关 | 学者评论

郭春镇:保持司法定力,徒法不足以自行 | 学者评论

宋华琳:为数字政府建设厘定法治界限 | 学者评论

魏琼:城市数字化转型应为谁而转?| 学者评论

《蒋红珍:个人信息保护需平衡政府多角色定位 | 学者评论

翁晓斌:被拐妇女离婚难问题该如何解决 | 学者评论

赵宏:直面被拐卖妇女解救后的现实伤痛 | 学者评论

冉克平:“劝和不劝离”不应折损法定离婚自由 | 学者评论

王全兴:为“骑手”开通劳动权益保障之路 | 学者评论

张荣芳:突破传统劳动保护框架的时机已经到来 | 学者评论

娄宇:算法不是侵害劳动权益的“挡箭牌” | 学者评论

胡雪梅:返乡民众集中隔离应免除费用 | 学者评论

《何红锋:政府紧急采购须审慎选择供应商 | 学者评论》

李红勃:入户消杀既要谨守法理也应释放善意 | 学者评论

杨建顺:“硬核”防疫措施的得与失 | 学者评论

李青武:疫情背景下价格管制该如何施策 |学者评论

刘德良:健康码非常态非常用底线不可突破 | 学者评论

陈亮:算法“过滤泡” 要不要戳破?| 学者评论

薛虹:以法为翼 冲出消费信息茧房 | 学者评论

刘文杰:治理网络暴力,平台责任为先 | 学者评论

季立刚:处置村镇银行风险须以法治化方式实施 | 学者评论

伏军:如何防止合法银行沦为犯罪工具 | 学者评论

程金华:“不欺”是提升人民法治信心的关键 | 学者评论

申卫星:以生前预嘱推动实现临终尊严 | 学者评论

许中缘:生前预嘱引发权利冲突尚待解决 | 学者评论

满洪杰:对深圳生前预嘱规定的诊断意见 | 学者评论

张新宝:层层加码的底层问题与治理 | 学者评论

杜仪方: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范围不能含混不清 | 学者评论

成协中:居委会的本分不应被疫情异化 | 学者评论

叶青:澄清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李兰英:激励与惩罚:放过企业不放过企业家 | 学者评论

李晓明:企业刑事合规应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 学者评论

谭宗泽:良法善治是行政处罚的终极任务 | 学者评论

阮赞林:法律的价值应经得起现实的检验  | 学者评论

廖奕:法不容情的难题该何去何从 | 学者评论

莫于川:沉重代价能否换来应急法治体系完善 | 学者评论

章志远:夜间行政强制执行不能禁而不绝 | 学者评论

闫尔宝:转运隔离人员应恪守交通安全规范 | 学者评论

沈国明:地方立法适时回应民生诉求至关重要 | 学者评论

陈越峰:城市治理须以良法抚慰凡人心 | 学者评论

杨朝霞:“鳄雀鳝”暴露生物入侵防御短板 | 学者评论

莫洪宪:治理校园暴力的当务之急 | 学者评论

李立丰:“校园欺凌”,监护人之责不可推卸 | 学者评论

高维俭:降龄并非遏制未成年犯罪的良策 | 学者评论

余凌云:扩建行政复议之门应是修法首务 | 学者评论

王青斌:中立与专业,可解公信力之忧 | 学者评论

刘晓梅:狙击“网课爆破”需亮明法律条规 | 学者评论

叶静漪: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现实与未来 | 学者评论

何丽新:人身保护令的庇护圈还需扩展 | 学者评论

王歌雅:性别平等之路的几个关键节点 | 学者评论

熊秋红:“案多人少”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 学者评论

徐卉:法院人案失衡,改革要动真格 | 学者评论

张建伟:员额制精英化改革面临再出发 | 学者评论


编辑 | 张旭凡



如果您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我,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
推荐阅读



你点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