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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委托弟弟办理拆迁,没拿到钱,还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珏 上海法治报 2024-06-27

由于轻信自己的弟弟

他将拆迁补偿事宜全权委托弟弟办理

导致自己应得的拆迁款变成了“共有”

打算委托律师诉讼维权

没想到弟弟已经通过诉讼

将他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成了他的监护人

想要拿到征收款

再给自己买房

恐怕是没有机会了……

以下是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张珏的讲述


老宅终于等到拆迁


在一个旧改基地里,居民都已签约陆续搬走,但有一位古稀老人,却独自窝睡在已贴了封条的老房门口……


老人叫王国强,有两个亲弟弟:王国富和王国兴。老父亲留下一间老宅,王国强是老大哥,终生未婚未育也没有工作,一直住在老宅里;老二王国富早年结婚,户口迁出后分得了福利公房,又后又将户籍迁回;老三王国兴和王国强一起住在老宅里,娶妻生子后买房搬出,但户口没有变动,结婚多年后妻儿的户口也报入了老宅,但王国兴后来与妻子离了婚,儿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王国兴的妻子。



等待几十年,这天终于等来了旧改征收的消息。王国强三兄弟坐下来,商谈起征收款如何分割的事。兄弟三人谈得好好的,王国兴的前妻却不同意了,拉着王国兴要起诉,但是起诉需要成本,钱从哪里来呢?他们谁也不肯出钱,于是拉上不明就里的王国强一起作为原告起诉。王国强非常老实,在三弟一家的游说之下便同意了,于是委托王国兴去打官司,案子也很快就判下来了。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就没有后面的故事了。


不明就里委托诉讼


那天我正在接待咨询时,走进来一位老人,此人衣着破旧,背着一个已经分辨不出原来颜色的尼龙包,自我介绍叫“王国强”。听说我是律师,他说自己要打动迁官司:“我一分钱动迁款也没有拿到!”说着还从包里拿出一份判决书。


我见有法院判决便说:“你不是已经打完官司了吗?”一边看判决书的内容,一边听老人的讲述,我才对他的情况有了了解。


判决书是这样写的:“王国强户籍在册,并且实际居住至征收,符合同住人条件,应获搬迁相关补偿费用。考虑到王国强居住安置问题,应当酌情多分。王国兴从小居住是同住人,但后已搬出,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依赖。王国兴前妻因婚姻入住系争房屋,但离婚后即迁出,故王国兴前妻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王国兴的儿子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亦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是四人要求无论份额如何确定,均由四人共同共有房屋征收款。”



我能从判决书中看出承办法官对于王国强生活的考虑和良苦用心,他一定也知道如果是四人共有了这笔征收款,可能对王国强的权利造成损害。但由于王国强全权委托弟弟王国兴参与诉讼并表达意愿,法院的判决也只能帮到这里了。从案件情况来看,其中有王国强的委托书,受托人明明白白地对法官表示要求拆迁款“四人共有”。


看到这里,我问王国强:“你自己去开庭了吗?你对法官表示要求拆迁款共有了吗?”王国强说:“我没有去开庭,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的庭,更不知道什么叫作‘共同共有’。我没啥文化,不懂这些……”


这下我彻底明白了,原来是有人打着委托代理的旗号,将原本用来安置王国强的征收款变成了“共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接手此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前案的材料,帮助王国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清楚王国强、王国兴、王国兴前妻和儿子一共四个人的份额,究竟谁有谁无,王国强应当分得多少。


但没想到,此后的诉讼进程竟又遇到了新的阻碍。就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我们收到了一份宣告无行为能力以及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书,王国强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份判决令我感到十分意外,回想与王国强的几次面对面交流,他虽然的确表达能力比较差,但还是能清楚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王国强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势必经过了诉讼程序,他自己也肯定曾经出庭接受调查,只不过他稀里糊涂地信任自己的弟弟王国兴,很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力”意味着什么。


如今他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就不能自行委托律师,而必须由其监护人委托律师。



本案中,王国兴是王国强的监护人,他的监护人当然不会同意王国强起诉自己。无奈之下,我只能退出了此案,无法再继续为王国强维权。


后来,天气越来越冷,我听说王国强被他的监护人王国兴接走,总算有了住处。但是,想要拿到自己的征收款,再给自己买房,恐怕是没有机会了。本来三兄弟和和睦睦,即使老大成了无行为能力人,老二也会帮着照顾,但是经过这番折腾,兄弟感情破裂,老二对老大之事完全不管不顾了,究竟最后得利的是谁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事务,经常会涉及委托他人代理。对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一旦委托他人代理,那么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因此,对于重要事务,一定要擦亮眼睛,审慎委托代理,更不要对亲戚朋友过于轻信。


即便委托他人代理,也要对办理过程及时掌握,对于诉求表达或者需要签字确认的内容,更需要作详细了解,并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另外,本案还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监护人制度。


根据《民法典》: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此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然,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2月21日B6版“情理法”)


作者 | 张珏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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