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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常见法律问题梳理,知道这些免忽悠!不吃亏!

2015-10-26 齐精智 上海法治报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齐精智

编辑 |刘羽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费。



这信息量似乎有点大……




未缴社保可起诉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员工“自愿”放弃无效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补缴社保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中提到: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 《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欠缴社保不属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社会保险费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外,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也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社保缴费不能“折现”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起诉单位要求将应当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个人的,于法无据,一般不予支持。


退休再就业属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属于《劳动法》 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对这类劳动关系享受终止权,但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垫付后可追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时,自己缴纳个人部分及垫付单位应缴部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那部分缴费。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保


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保险不能免除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所有。


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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