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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你必须知道的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

2016-01-20 文博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15年7月发布《关于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Study on Copyright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Museums)指出:信息技术的出现带来了重大的技术和社会变革,如果博物馆希望在21世纪继续履行自己的社会和文化职能,它们目前也必须改造自己的传统方式并考虑使其藏品实现数字化并向公众传播。


该组织在2007年发布的《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Guide on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useums)中指明知识产权在藏品获取以及藏品中珍贵作品的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完成任务和满足用户需求方面,版权法和商标法对博物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将使博物馆能够驾驭互联网这一教育和通信工具。在数字时代,文化遗产界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管理自有知识产权的责任,还承担着管理全世界第三方和用户使用的责任,但这往往在预算越来越低的情况下进行。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利用,可以让博物馆做到国际标准的最佳做法,并可带来重要的机会,利用自身的良好声誉、可靠性、独特性以及学术专长来获取投资收益。



1月10日,在由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数字化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数字博物馆(美术馆)高级研修班”上,文化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晨以“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为题与学员探讨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的几个关键问题。

关于博物馆知识产权的概念


博物馆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useums)是指博物馆在科技、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产生的权利。《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将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分为版权商标权专利和商业秘密域名和其他与社交媒体相关的标识形式工业设计等五个类型。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和博物馆工作实际,博物馆相关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


关于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管理


《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包含一系列程序,可以帮助博物馆更好地对其藏品进行识别、组织和扩充。在《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中,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知识产权清单或审计知识产权政策许可战略数字权利管理方法外部采购交流和市场计划环境审查等七个方面。过去,博物馆只关注有形的财产和藏品。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不断发生,通过新的管理程序对无形资产及其负债进行管理愈发必要。

关于博物馆藏品知识产权的分类

为了有效保护博物馆藏品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藏品数据,首先要通过详细调查,厘清博物馆藏品所附着知识产权的现状,建立起明晰的知识产权清单。这是科学管理与保护博物馆藏品和数据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中,已经开始尝试对美术馆收藏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登记。《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 第1部分:藏品登记著录规范》将“藏品著作权归属”作为藏品登记信息项的一部分,要求美术馆在采集藏品信息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同步选择填写对其藏品享有的相应权利,特别是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的归属情况。《标准》根据《著作权法》中关于的著作权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的有关规定,结合美术馆藏品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美术馆独立行使藏品著作权的能力,将美术馆藏品的著作权归属状况分为四类:


     A类:著作权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届满的藏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凡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的美术藏品均属此类。

B类:著作权保护期尚未届满、但美术馆可依据与作者或权利人约定独立行使著作权财产权的藏品。对于此类藏品,美术馆需依据与作者或其他捐赠人订立的协议,详细说明著作权中各项财产权的归属。

C类:著作权保护期尚未届满且美术馆依据与作者或权利人约定不能独立行使著作权财产权、或无合同约定的藏品。对于此类藏品美术馆仅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享有展览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和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作品的权利,如需其他权利,均需事先征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

D类:著作权属不明,一般指因作者不详、来源不明,无法判断著作权归属状况的作品在目前的美术馆收藏中,有许多没有登记作者的民间美术作品均属于此类。


关于博物馆藏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日渐猖獗的今天,妥善保护博物馆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化博物馆过程中应用的大量博物馆馆藏图文资料著作权,以及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和开发的衍生产品中包含的著作权是博物馆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法学界的分类,著作权保护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防御性保护和救济性保护两类。所谓防御性保护,是指通过一定措施避免或防止著作权将来可能受到的侵害。对于数字博物馆及其衍生产品,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著作权的防御性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救济性保护是指在著作权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通过各种手段排除侵害、实现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救济分为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刑事手段三个方面。


关于博物馆版权例外

《关于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提到博物馆使命的完成往往涉及到要对其藏品中的作品进行复制并将其向公众传播。为完成与受版权保护作品相关的活动,除非适用版权的例外或限制,否则,图书馆原则上需要得到权力持有人的许可。因此版权法与博物馆活动之间的交叉存在着出现某种挑战的可能性,这正是大多数版权作品的潜在用户所遇到情况。

  李晨认为:关于博物馆版权例外博物馆界和法学界都曾有过讨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也已经把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档案馆为保存版本或展览需要复制藏品列入“合理使用”范畴。版权例外的建议,只是将这种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出版和网络传播,能否实现还要看与著作权人博弈的结果,博物馆的教育利益和著作权人的专有传播权利孰重孰轻?有待实践证明。

资料来源:国际博物馆协会官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博物馆数字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课件


编辑:郁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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