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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湖北发布 2020-09-03
鼓励小微银行向乡镇延伸支持科研人员带项目创业湖北省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6月5日,湖北华强日用玻璃有限公司车间,工人展示最新产品。该公司是汉川市民营企业,创新研发了可高温清洗、消毒的公筷系列产品,并取得了8项发明专利。(魏铼 杨青 摄)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力度,改善经营环境,6月初,《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该办法施行15年后首次进行修订。


据悉,办法修订草案严格遵循上位法,对应设立10个章节,共53条,比现行办法增加了17条,主要内容涉及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等。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完善,使之更具“湖北特色”,便于执行。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压缩办贷时限,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落实专营机制、设立专营机构、网点服务升级等多种方式,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在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中小企业,保留人事关系、社会保险、人员编制,五年内可回原单位;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增加科研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合作,通过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方式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应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


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产权交易、对外合作等公益性服务。


办法修订草案要求,要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同时,明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予以减免。


据悉,至2019年底,我省共有各类企业135.51万户,中小微企业占比99%以上。规上工业企业中,中小工业企业占98.1%。2019年,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5038.73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为54.6%,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王馨

编辑:韩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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