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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以后不具备环保要求的船只不得驶入汉江

湖北发布 2020-09-02

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7月24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包括武汉市境内的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规定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要求


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应向社会公开。


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扩建纳入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关闭。


《条例》规定


汉江流域各类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或处理设施。


达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河道航行。


根据《条例》规定,在汉江流域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


向水体及其堤坝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或沙洲倾倒、堆放或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


在江河、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围栏(含网箱)养殖、投肥养殖;


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等。



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汉江流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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