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务处分法,这些问题你必须了解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在湖北,从村庄到单位、部门、机关、国有企业,都掀起了学习政务处分法的热潮。
政务处分法包含哪些内容?解决什么问题?适用于哪些对象?又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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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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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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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主要适用于哪些对象?
政务处分法中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以下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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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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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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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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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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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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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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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后有什么作用?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对政务处分法的意义进行了解读。
童卫东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来源:湖北日报,中国人大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网,新华社等
编辑:郭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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