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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务处分法,这些问题你必须了解

湖北发布 2020-09-02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在湖北,从村庄到单位、部门、机关、国有企业,都掀起了学习政务处分法的热潮。


政务处分法包含哪些内容?解决什么问题?适用于哪些对象?又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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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其中共有7章68条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 第五章 复审、复核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

这部法织密了预防和惩戒职务违法犯罪的法网,有利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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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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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主要适用于哪些对象?


政务处分法中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以下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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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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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有哪些种类?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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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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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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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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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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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实施后有什么作用?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对政务处分法的意义进行了解读。


童卫东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了解了政务处分法的基本内容后
我们再来看看
湖北各地的学习活动
是如何开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村干部也适用。”7月24日17时30分,监利县390个村(社区)的“村村响”广播同时响起,宣传《政务处分法》有关知识,许多村(社区)干部在喇叭前认真聆听。

连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使其入脑入心,促使广大公职人员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热潮

《政务处分法》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意义重大。

日前,省纪委监委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带头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政务处分法》,率先掀起学习热潮。

公安县纪委监委通过“线上热议学、讲堂集中学、全员广泛学、以案代训学”四种学习方法,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深学细研。

十堰市郧阳区纪委监委举行研学班,通过集中学、个人学、交流研讨学、以讲促学等形式,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京山市纪委监委通过微信平台广泛转发该法原文、权威解读等内容,将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分为多个学习小组开展深入学习。

黄石市下陆区纪委监委通过线上研学、以案为例对照学等方式,学深悟透其内涵精髓,推进执纪执法贯通融合。

推动“六进”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全省各地各部门推动《政务处分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努力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行动。

红安县纪委监委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升级版”纪法教育“大篷车”走街串巷宣传12场次,在“清廉红安”微信和官方网站上推介权威解读26期,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全县4000多名党员干部集中学习研讨。该县在天舒广场设置的“一图读懂《政务处分法》”展板,也吸引了众多市民朋友驻足了解。

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创新学习宣讲方式,通过“微信每日精学一条”“板凳课堂”“湾子夜话”等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全区1万余名党员干部、群众宣讲《政务处分法》48场次,还在村廉政文化广场上召开党纪法规宣讲会,用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话语讲述《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钟祥汉江管理分局通过党总支中心组学习会、干部职工例会、支部主题党日等途径,学习宣传贯彻《政务处分法》,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请各位干警加强对《政务处分法》的学习,下一步将对学习效果进行检查。”这是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工作群转发的一条信息。据悉,该区60多个单位、部门及国有企业,通过微信平台、QQ工作群等,对1500多名公职人员宣介《政务处分法》知识。

作为工作遵循,抓好贯彻实施

“根据《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如果你主动配合监委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就有利于减轻或免予处分。”日前,枣阳市纪委监委派出第八纪检监察组与谈话对象一起学习《政务处分法》,通过政策解读和分析,引导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积极配合监委调查,主动说明情况。

《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精准做好政务处分工作,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省市县纪委监委把贯彻落实《政务处分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各项要求,正确实施《政务处分法》,保证政务处分工作效果。

前不久,十堰市张湾区纪委监委为一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不实举报的村干部澄清正名“撑腰”。该区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高敏说:“基层干部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责任重,不能让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白白蒙受‘冤屈’,《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这是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一种保护,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来源:湖北日报,中国人大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网,新华社等

编辑:郭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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