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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一地立法!敢做这事最高罚50万元
“全球最完整、规模超西峡”
十堰立法保护恐龙地质遗迹
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恐龙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非法买卖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造成恐龙地质遗迹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界标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有造成界标损坏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界标损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发掘、展示、收藏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有渎职行为的,也要被追责。
来源:秦楚网、长江云
编辑: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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