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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轻微违法将不予处罚

湖北发布 2021-06-02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发布《清单》明确对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清单》列举了10项“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事项和4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还增设1个“其他违法轻微不予处罚事项”,作为兜底项。


15项《清单》里,涉及建设项目的有5项,水污染防治有1项,大气污染防治有3项,固体废物污染有2项,此外还有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类型项目。

例如,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今根据《清单》规定,应当报批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如在被发现后立即主动采取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轻微超标,根据此前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清单》规定,如该污水处理厂是初次违法,且满足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10%以内、不含一类污染物、24小时内整改并达标等条件,可不予处罚。

如相关生产活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处置的,根据此前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清单》规定,如系初次违法,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在0.1吨以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等条件,可不予处罚。

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负责人介绍,《清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细化明确了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违法排污者的“免罚金牌”。《清单》的制定实施,是对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而不是监管的放松。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郭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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