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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包头首例!昆区这两个“黑校车”司机因超载被判刑!


2018年11月5日下午2:30,昆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章某某、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两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畴以来,包头市首例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昆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沿本市昆区西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营子新市场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齐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7人,案发时实载19名学生,超载171%。


2018年6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沿本市昆区包钢厂外六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匹马路口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章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数为9人,案发时实载27名学生,超载200%。


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通过此案给予社会警醒,安全责任无小事,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的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孩子的家长,一定要做好孩子们生命的“守护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拒绝“黑校车”,克服侥幸心理,不要让孩子乘坐不规范的车辆上下学,以免发生危险。


信息来源:昆区法院

编辑:宋佳

校审:戴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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