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拦路收费…… 三起涉恶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
非法入侵住宅
拦路收费
……
三起涉恶案件二审
维持原判!
8月8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孙某利等7人敲诈勒索案,原审被告人张某瑞等4人敲诈勒索案、非法入侵住宅案,原审被告人郭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等三起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均维持原判。
强行索要15万余元
2016年11月10日,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成立(下称图腾包头分公司)。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利被正式任命为图腾包头分公司负责人。自图腾包头分公司成立后,陆续招募李某刚、李某、卢某国、赵某燕、杨某丽、赵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收据、承诺书、委托书、车辆转让协议等,单方设定低门槛的违约条件和逾期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条款,并以权证费、流量费、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名义从被害人处收取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的款项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所签合同由公司留存,同时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被害人,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将车辆备用钥匙及车辆资料交给公司进而控制车辆。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被害人稍有一期还款逾期,被告人则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扣留,随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为借口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并未实际发生的高额拖车费等款项用以赎车,被害人迫于无奈缴纳费用后方能将车辆赎回,部分被害人因无力支付费用被进行资产处置。7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并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达15万余元,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7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处被告人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诈勒索46万余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张某瑞纠集被告人王某东、王某、罗某等人,通过“套路贷”方式,在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土右旗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多名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等协议,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犯罪金额46.6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某瑞纠集王某东、罗某、王某等人形成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瑞犯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包头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拦路收费63万余元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纠集被告人郝某龙、郭某良、石某丑在固阳县金山镇召地村统筹协调公益民村、召地村、南五分子村和王五沟村的部分村民,利用召地村的路卡向途经上述四个村子的大型货车强行收取过路费。被告人郭某根据货车类型制定收费标准,被告人郝某龙、郭某良、石某丑在拦路现场负责收取过路费。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拦路收费,对过路车辆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
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非法拦路收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恶势力团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处十二年三个月至六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包头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包头晚报
策划:贾进
责编:冯雪
编辑:王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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