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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明行为点赞 |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为文明行为点赞
近日,记者在昆区神华佳苑小区内看到,居民外出遛狗时自觉给宠物拴上了束犬绳。《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记者:王舒)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1月19日,记者在青山区一小区走访中发现,小区居民遛狗时不牵狗绳,任由小狗随处乱跑。《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包头市公安局日前在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提醒市民,遛犬时请给爱犬拴上犬绳;携犬外出不拴犬绳的,犬只将被视为流浪犬予以捕捉,并对违规犬主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犬只。(记者:张海芳;见习记者:康璐
来源:包头日报
编辑:王乔迪
校对:肖丽颖 廖美丽
责任编辑:刘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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