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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明行为点赞 |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为文明行为点赞




    日前,记者在街头看到,一个小伙子用狗绳牵着两条狗溜达。《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张建芳)



    1月21日,记者在钢铁大街与体育馆道交叉路口看到,行人按照红绿灯指示迅速通过人行横道线穿过马路。《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记者:张海芳;见习记者:康璐)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近日,记者在昆都仑区中冶世家小区内看到,小狗在小区内随意溜达,主人全程没有牵狗绳。《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包头市公安局日前在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中提醒市民,遛犬时请给爱犬拴上犬绳;携犬外出不拴犬绳的,犬只将被视为流浪犬予以捕捉,并对违规犬主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犬只。(记者:张燕青)



     近日,在少先路和市府西路交叉路口,记者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司机将车停在了交叉路口等人。少先路上车多人多,司机将车违停于此,长时间逗留,不仅影响了交通的畅通,还存在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记者:李娜)



来源:包头日报

编辑:王乔迪

校对:肖丽颖 廖美丽

责任编辑:刘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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