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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行为说“不”】您家的楼道“安全”吗?



居住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生活中,大家有时会看到箱子、家具等杂物堆放在楼梯间以及楼道停放电动车充电占用公共空间、阻碍走路虽然楼道堆放杂物和垃圾电动车的停放、充电安全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还是要不厌其烦地再说一次你知道吗?这些行为都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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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镜头一 ↘


1月4日,记者在青山区万郡大都城小区内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在小区居民楼楼道内,不仅占用了消防通道,还紧挨安全出口,带来很大的消防隐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者:李楷谨)

■ 镜头二 ↘

家里放不下的纸箱、替换下来的旧墩布,留着碍事、弃之可惜,于是楼道甚至外走廊的空间往往成为一些人家的杂物间。《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条规定,建设文明社区,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勤俭节约是好事,但是不应该成为占用楼道的借口。(记者:郭燕)

■ 镜头三 ↘

1月4日,记者在昆都仑区希望广场新希望公寓北侧西门看到一楼的楼道内堆放了多辆旧自行车。《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 (记者:吴杰

■ 镜头四 ↘

记者日前在海威小区某单元内看到,楼道拐弯处停放了自行车并堆放了大量杂物,不但影响居民上下楼,还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记者:安吉斯)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

是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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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楼道乱堆放杂物

不仅影响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

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

一起往下看

■ 镜头一 ↘

近日,记者在青山区保利花园一期14栋看到,有业主将自家的脚垫铺在单元门入口,防止泥土带入楼道,维护社区公共区域环境。楼道里也干净整洁,没有堆放用品,杂物。《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记者:姬卉春

■ 镜头二 ↘1月4日,记者在青山区口岸花苑小区走访中发现,小区物业正在对居民楼内摆放的杂物进行逐栋清理整治,不仅改善了小区的整体环境,也有效避免了消防安全隐患。《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记者:张建芳;见习记者:康璐

■ 镜头三 ↘

1月4日,记者在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8号街坊小区内看到,小区里的自行车摆放的整齐有序,使周围环境看上去更加整洁。《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中规定,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记者:王舒

■ 镜头四 ↘

近日,昆都仑区团结办事处联合昆区应急管理局、社区志愿者来到昆都仑区团结21社区,义务为这里的楼道清理小广告和乱堆放的杂物。《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民要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不乱喷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乱划、乱贴乱挂。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记者:宫伟恩)

让楼道干净起来

给生命通道一盏绿灯!

小编在此提醒您

让我们以身作则

带动身边的人

一起把楼道变干净

让环境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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