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零售药店恢复线下销售四类药品
全市各零售药店和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由应急响应状态逐步有序转入常态化防控阶段,按照《包头市疫情指挥部关于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状态有序转入常态化防控的通知》(包防指发〔2022〕38号),3月11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线下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继续暂停网络销售“四类”药品,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管理、核酸检测和新冠疫苗接种工作要求。员工上班要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要着工作服、佩戴口罩,落实好防护措施。营业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并进行记录。所有从业人员要主动做好核酸检测和新冠疫苗应接尽接。要熟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应急处置流程,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加强进店人员防疫管理。零售药店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提醒顾客遵守戴口罩、测体温、限距离、“四类”药品实名登记购买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进店人员测温登记、佩戴口罩、核验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登记码等防疫措施。对健康码异常、体温超常、有发热、咳嗽、呼吸道症状患者以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等人员不得向其销售药品,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疾控部门,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三、严格“四类”药品销售管控。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必须进行身份核验,并通过“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和实时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坚决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行为。“四类”药品属于处方药的,必须凭处方销售。对违规销售“四类”药品以及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零售药店,依法严厉惩处。 四、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律要求,严禁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五、落实个人疫情防护措施。广大市民前往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请规范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核验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登记码。购买“四类”药品时,请主动提供身份证,说明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涉疫风险人员接触史等情况,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因故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接种新冠疫苗,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请做好防护措施及时就医。
来源:包头市场监管
编辑:马 宁
责编:雷媛媛
校对:才诗慧
初审:廖美丽
终审:刘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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