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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通报11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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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8年4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326人次,检查企业2207家次,立案548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08件、行政处罚决定542件,其中涉及大气类43件、水类32件、固体废物类15件、违法建设项目类435件、噪声类2件、其他类15件,共处罚款196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7件,限产、停产2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4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8.2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585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07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806辆、超标机械68台,加油站超标排放3座。

现对4月份11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天津市庆源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4月23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大寺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大寺镇芦北口村工业园东园的天津市庆源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水罐内的废电镀液通过软管接入雨水管网排放。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中“总铬”的浓度值为6.08 mg /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3.05倍(标准值为1.5mg/L);“锌”的浓度值为166mg /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32.2倍(标准值为5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一条第四项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西青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2

天津润德中天钢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12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津南区开发区(东)宝源路23号的天津润德中天钢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无缝钢管制造,现场检查时冷拔车间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未正常使用,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3月5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4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

3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4月9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的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和鸡屠宰、猪血深加工、熟食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利用水泵将污水直接排放至津蓟铁路西侧无防渗措施的道边沟内,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4月19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4

杨士强电泳加工厂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1月30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堤头镇姚庄村北杨士强经营的电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正在生产的污水直接外排至车间外西侧一井内,再使用水泵排入机排河。经监测,该单位车间外西侧井内总排水口污水中 “总锌”浓度为0.79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4月12日,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5

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排放恶臭超标案

2018年1月15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厂界下风向恶臭气体排放浓度为23(无量纲),超过《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0.15倍(标准值为20(无量纲))。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4月11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5万元。

6

天津市金鑫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8年3月14日,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开区快速路雅安桥下天津市金鑫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用于存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018年3月28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16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7

天津中油飞鸽管道防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8年3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中油飞鸽管道防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液压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等危险废物与废旧轮胎等非危险废物中混合贮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3月12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11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8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2月1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的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废钢料场北侧一区域堆放有废弃的工业齿轮油油桶、润滑油油桶、抗磨液压油油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区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4月1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

9

天津新普涂料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2月9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2号路的天津新普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涂料的生产,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暂存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3月5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9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10

天津市正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3月26日,蓟州区环护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正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锁紧销、钢脚,该单位在抛光车间楼梯旁放置有废机油1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蓟州区环护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12日,蓟州区环护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11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1月5日,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康园11号楼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12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4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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