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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天津环境执法立案348件,罚款813万,移交公安5件,曝光典型案件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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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8年5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788人次,检查企业3026家次,立案348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31件、行政处罚决定251件,其中涉及大气类35件、水类21件、固体废物类5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21件、噪声类9件、其他类60件,共处罚款81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5件,限产、停产5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5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7.7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642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35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078辆、超标机械95台,加油站超标排放1座。


现对5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瑞维斯特乐器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8年5月8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瑞维斯特乐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乐器(青年号)酸洗及电镀加工,现场检查时酸洗车间正在生产,该单位将含铜、镍的生产废水通过车间内的下水管道流入厂区内的生活污水管道,后直接外排至该公司厂区北侧及西侧的生活污水管网内。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5月9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二、吴成祥废旧塑料清洗加工点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5月30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吴成祥经营的废旧塑料清洗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吴成祥主要从事旧塑料分拣破碎除油(碱洗),该加工点在除油过程中有部分外溢的碱洗液和碱洗后部分未沥干的碱洗液回流至沉淀池,沉淀池内的废水6-7天通过潜水泵直接外排至厂区南侧的无防渗沟渠,每次排放量约为3.375吨。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5月31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三、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工贸园区11号路12号电镀加工点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5月10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东丽分局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工贸园区11号路12号的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无废水处理设施。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中“总锌”的浓度值为822mg/L,“总铬”的浓度值为98.2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547倍、97.2倍(标准值总锌1.5 mg/L、总铬1.0 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一条第四项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5月10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四、天津顺翔布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3月7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顺翔布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棉纺织品针织品加工,该单位20吨供热燃煤锅炉处于闷炉状态,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但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该单位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4月8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5月23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五、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18年4月26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检测站在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全程未将不透光烟度计上的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未按照检测规定进行尾气检测,并为受检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5月17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六、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8年3月1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的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钢渣厂正在倾倒钢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产生大量扬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8年5月2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七、天津静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8年3月16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静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生活垃圾库内存放废塑料袋、废纸袋等生活垃圾及废润滑油桶(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5月7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八、天津市永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8年4月24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永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机加工车间将生产产生的机油等危险废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与废木材等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5月16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5月3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九、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3月2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瀚元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碧桂园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5月17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十、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5月5日,河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豫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地铁五号线工程第十一合同段附属结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5月10日,河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5月22日,河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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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设计:新媒体科

编辑:刘金鹏 张帅帅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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