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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减少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地方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今起在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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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正式实施。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经测算,《标准》实施后,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µg/m3;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元/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

       据了解,我市全部公共煤电机组、全部自备煤电机组已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35、50mg/m3以下。目前,现行的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已不能满足我市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此外,根据天津市2017年PM2.5本地排放源解析,燃煤电厂贡献率为8.0%。

       湿法脱硫烟气中含有大量可凝结颗粒物,其主要包含硫酸雾和可溶性盐,随烟气排入大气环境,降温后冷凝会形成细颗粒物。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对去除烟气中的可凝结颗粒物具有明显效果。

        为此, 我市出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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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设计:新媒体科

编辑: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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