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典型案例折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哪些新特征?带来多少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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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7日天津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 案例一   

滕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0年3月,被告人滕某某以其父亲的名义登记注册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并在天津市东丽区租赁他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自2017年2月,被告人滕某某在加工生产金刚石磨具过程中,对电镀作业时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镍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即安排员工向车间内下水管道倾倒进入市政排污管道,后被东丽区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公司仓库排水井及总排水口流出的废液中,重金属镍的浓度分别为12.9mg/L和9.37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5.8倍、18.74倍。


诉讼情况:2017年11月30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滕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案例二   

裴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裴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伙同他人租赁西青区某公司院内厂房经营铝氧化厂,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工业废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厂外排放。经环保部门检测,裴某某经暗管排放的污染物属于HW34类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


诉讼情况:2018年3月28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案例三   

黄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自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雇佣王某某等15人,驾驶吸砂船,先后3次在辽宁省绥中海域盗采海砂约1.8万吨,均运至天津南疆港码头变卖。


诉讼情况:2017年11月13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案例四   

张某某非法狩猎,李某某、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网具,以获利为目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建设公寓西南侧芦苇地内,非法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共计390只,并向李某某、王某等多人进行贩卖。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1、李某1(均另案处理)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该三人收购上述鸟类390余只。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1(另案处理)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该二人收购上述鸟类340余只。


诉讼情况:2017年3月3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17年3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案例五   

天津市河道、环保等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流经宝坻区的潮白新河是海河水系的重要水源,也是国家级保护湿地,担负着汛期排沥、灌溉水源的重要功能。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水域常年有上千只船只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柴油机排放的油烟严重污染水体和空气,河水常年浑浊不堪,河床遭受严重损坏。另外,河面上还非法搭建了数百个利用废弃柴油桶捆绑和简陋木板拼接而成的钓鱼平台,既影响行洪又产生了大量的垃圾。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以公益诉讼为手段,对潮白新河予以保护。


通过调查,2017年10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河道、环保、农业、水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发出6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潮白新河的生态环境。


有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由宝坻区政府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600余个钓鱼平台和2000余条非法捕捞船。同时,为防止问题反弹,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潮白新河沿岸8个街镇制发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各街镇宣讲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辖区内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治理长效机制。经过一段时间治理后,潮白新河如今恢复了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景象。


· 案例六   

天津市西青环保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职中发现,西青区杨柳青镇某公司厂房东北侧有一处较大排污渗坑。渗坑所处的地块系该公司承包,规划用途为农业用地,后出租给高某、王某、裴某某等人(小作坊)从事工业生产。排污渗坑系高某、王某、裴某某等人(小作坊)私自安装暗管偷排含有严重超标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所致,周边大块土地和地下水源因此遭到严重污染,空气中常年散发出恶臭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高某、王某、裴某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


经过调查,2017年10月9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当地环保、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企业限期修复被污染的地块、拆除非法建筑物等,切实保护案涉土地生态环境。


有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及时采取了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签订污染治理协议等措施。目前,该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已基本修复,违法建筑物全部拆除,污染物被清除,另外还启动了绿化工程。


新闻

多看点


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特点


一是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

01

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油罐清洗、电镀钻杆、金属物品加工等电镀及酸洗磷化经营为主,非法排放、倾倒的污染物多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铬或锌等重金属。这些涉案工厂多数没有配备污染物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主要通过私自挖掘的暗渠、渗坑排放到工厂周围。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二是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

02

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03

污染环境类案件绝大多数为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与工人多来自同一地域,甚至是亲友式、家族式经营,不但不会互相劝阻,反而相互勾结为了一己私利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同时,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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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金鹏 张帅帅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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