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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督察集中公布反馈意见,移交追究责任线索7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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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我市启动2018年度环境保护督察。市委组织部抽调146人组成16个督察组,对16个区和8个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较重的市级部门开展了现场督察。期间,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等方式,累计完成谈话711人次,走访有关部门和单位291家次,调阅资料36584份,深入相关街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167个,现场检查点位1050家次,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举报907件(已全部办结并公开回复)。

  督察发现,近年来,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制约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仍有偏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普遍有缺口,责任传导层层递减、基层工作不严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污染防治攻坚力度普遍不够大,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成效不明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个别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滞后。督察共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责任问题线索70余个。

  1月9日至12日,各督察组相继向被督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反馈了督察意见,督察反馈意见主要内容通过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集中向社会公开。鉴于我市正值机构改革,市级部门涉及职能调整的,将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新机构的职能、职责进行反馈。督察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被督察单位须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方案;6个月内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并报送整改报告。市整改办将实施旬报告、月调度的清单式管理,盯紧盯住问题整改。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责任问题线索与督察反馈意见一并移交被督察区委、区政府或所在部门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按照程序予以追责。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集中公开反馈意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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