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5起移送公安,5起予以重罚!
2018年1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9177人次,检查企业3589家次,立案211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63件、行政处罚决定172件,其中涉及大气类39件、水类9件、固体废物类10件、违法建设项目类88件、噪声类20件、其他类6件,共处罚款105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1件,限产、停产1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8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12.5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017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17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350辆、超标机械70台。
现对12月份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天津市固恒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8年12月2日和12月5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固恒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负责人丁玉祥和工人姚德勇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厂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通过车间内水槽南观察井排入厂内车间外的观察井,经对该单位九个点进行水样检测,其中未做防渗的暗管、渗井、渗坑的检测结果分别为:车间内水槽南观察井(pH值2.45、氨氮1.58mg/L、总铜95.8mg/L、总锌415mg/L)、厂房东侧观察井(pH值2.73、氨氮3.11mg/L、总铜81.5mg/L、总锌582mg/L)、厂房外明渠(pH值2.11、氨氮5.13mg/L、总铜58.2mg/L、总锌466mg/L)、办公区西侧观察井(pH值3.48、氨氮3.41mg/L、总铜47.7mg/L、总锌371mg/L)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和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规定。2018年12月10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行政拘留案
2018年8月22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运营的恒大金碧天下小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污水处理站位于蓟州区官庄镇石佛村恒大金碧天下小区院内,主要负责收集处理小区居民生活污水及恒大酒店等项目污水,经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达标后,作为中水回用。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池内存有污水约1000吨,且装有水泵、水管,污水处理设施未使用,无运行记录。经查,该污水处理站日收污水量30吨,污水处理设施于2014年9月开始停运,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运。监测人员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备出口、污水外排口、污水外运口三个点位进行采样,经检测,污水外排口的悬浮物46mg/L,污水外运口的悬浮物155mg/L、化学需氧量146mg/L、氨氮23.6mg/L、总磷2.94mg/L,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8月17日,蓟州区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12月11日,蓟州区环保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蓟州分局进行处理。
天津市庆源木门有限公司行政拘留案
2018年9月17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庆源木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木门的制造,主要工艺为研磨、搅拌。该单位生产车间建有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10月14日环保部督查组检查时,搅拌工艺正在生产,未开启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产生废气通过生产车间大门直排,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之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北辰分局处理。
天津维达维宏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拘留案
2018年11月29日,北辰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天津维达维宏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加工。现场检查时,挤出生产线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系统使用软帘封堵,致使挤出废气未经废气收集系统收集,且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挤出废气无组织直排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之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北辰分局处理。
天津市泰诺家具有限公司行政拘留案
2018年12月20日,北辰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泰诺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制造,主要工艺为木工、打磨、喷漆。该单位底漆车间建有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底漆车间生产过程中VOC废气治理设施仅开启风机,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废气通过排气筒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之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北辰分局处理。
天津拾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8年11月1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拾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拆除或者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拆除或者停用理由。对经采取其他措施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予以批准”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12月26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5日对该公司打磨车间生产设备总电闸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予以就地查封。2018年11月21日,宝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后督察,经核查符合解除查封条件,于2018年11月21日予以解封。
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8年9月18日23时40分,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蓟州区迎宾大街北侧、凤凰山大道西侧(东临圣世宫小区、西临天一绿海小区)的荣华园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浇筑施工,有1辆泵车、2辆罐车正在使用中,但在施工作业前3日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申请。监测人员对其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75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夜间(55dB(A))标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18年9月19日,蓟州区环保局向该单位送达了《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蓟环改字〔2018〕城-210号),2018年10月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蓟环罚字〔2018〕382号),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8年10月4日0时15分,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其正在进行浇筑施工,有1辆泵车、1辆罐车正在使用中,但在施工作业前3日仍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申请。监测人员对其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72dB(A),仍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夜间(55dB(A))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2018年12月13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案
2018年8月24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化学试剂制造、分装和销售,正在进行生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五项目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该单位至今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2018年9月26日,东丽区环保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两个月之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
天津市佳利电梯电机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一案
2018年11月12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产品为电梯电机,主要工艺为机加工、装配、喷漆。现场检查时喷漆间正进行喷漆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2月7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8〕120号),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18年11月20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瑞城嘉园B区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人员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进行现场监测,型号为CLG836的柳工牌装载机的烟度值为6.08,超出天津市地方标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2/588-2015)中规定1.61的排放限值。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8〕122号),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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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生态环境部部长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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