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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领证!”9月1日起各类污水处理厂不得“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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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污水处理厂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号),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全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水处理单位。


二、申领时限


  • 2019年8月3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 2019年9月1日起,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所有污水处理厂不得无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申领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

纳入申领范围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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