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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8起环境典型案例,1公司拒不执行应急响应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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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9年3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301人次,检查企业3041家次,立案156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24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04件,其中涉及大气类27件、水类3件、固体废物类8件、违法建设项目类48件、噪声类10件、其他类8件,共处罚款46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0件,限产、停产1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6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3月,全市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5.5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2640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338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361辆。



现对3月份八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王会琴(个人废品收购站)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9年3月2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国铁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王会琴(个人废品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废品回收站主要是回收含废机油塑料桶在内的各类废旧塑料制品,并对其进行粉碎、水洗作业,该单位将清洗废旧塑料产生的废水及废机油混合液体(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直接排入院外沟渠中。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3月2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二、弗朗克墅(天津)门窗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2019年1月13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区宝发道19号的弗朗克墅(天津)门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该单位断桥铝门窗生产项目中的喷涂工序一直使用,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3月6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三、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9年2月24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小站镇盛字营村的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的露天料场正在进出场装卸料作业,卸料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扬尘无组织排放情况,属于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019年2月26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22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四、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9年1月31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净化设施出口的颗粒物浓度为35.2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规定的标准排放(标准是30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2019年2月19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22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


五、天津市聚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建设贮存危险废物场所案

2018年11月29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聚通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堆存于走廊过道,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六、刘东波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9年2月26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北镇的刘东波个人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租借西营门街办事处东侧用于存储园林施工机械,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七、天津俊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9年2月27日22时40分,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俊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丽区丽东广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地面挖土施工作业,但在施工作业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9年3月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4月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

八、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12月3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恒云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擅自超时限进行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9年3月27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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