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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256万!天津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另2案磋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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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庭审现场


被告李某、郑某某长期在蓟州区上仓工业园区内一加工点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铅熔炼等非法行为,造成所在区域土壤与浅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市一中院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李某、郑某某赔偿原告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2298012元,事务性费用265014.5元,共计2563026.5元。该案是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对于开展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现场接受采访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1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基本内容、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今年以来,我市已有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实施环境修复。其中,静海区某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非法排放脱油工序废水环境污染案件,共计赔偿401300元;滨海新区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利用渗坑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案件,共计赔偿1146617元。

 静海案件调查现场

开发区案件磋商现场
截至目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或法院判决,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已达411万元,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落地见效,使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推动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为破解“企业污染、环境受损、政府买单”的难题开辟了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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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金鹏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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