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执法情况通报(2019年8月份)
2019年8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22人次,检查企业2455家次,立案386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283件、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其中涉及大气类99件、水类35件、固体废物类23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15件、噪声类34件、其他类4件,共处罚款1631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7件,限产、停产7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0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8月,市监控平台接收25409条移动遥测联网数据,全市人工拦检6041辆,查处超标车1485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137台次,超标机械37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160座次。
2019年6月10日,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夜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铁冶炼,主要工艺为拌料、搅拌混合、烧结和冶炼。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高炉东出铁场出渣口的除尘罩侧面挡板未闭合,除尘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导致大量烟尘直接逸散至外环境。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曾多次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8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八十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8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制生产。该单位涉案高炉以日产量3600吨为基数减产20%,限制生产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2019年6月10日,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夜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铁制造,主要工艺为原料、烧结和冶炼。该公司为烧结机提供原料的6号料仓正在使用,除尘设施的集尘罩软帘处于打开状态,有明显积尘;9号、10号料仓除尘设施的管道已经断开,使得粉尘无法经过除尘设施,发生无组织逸散。同时该配料车间有多个窗户都处于敞开状态,致使车间内的粉尘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另外,该单位对烧结矿进行二次筛分,但是用于该工序污染防治的除尘设施集尘罩破损,导致粉尘无法正常进入除尘设施,发生无组织逸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8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六十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2019年5月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王金涛个体加工厂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加工厂主要生产油炸蚕豆。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正在浸泡蚕豆,但未建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浸泡工序生产产生的废水经过车间内管道直接排到厂区外朱家村生活污水管网。监测人员分别在该加工厂车间观察井、浸泡水池内采集水样,经监测,化学需氧量分别为178mg/L、554mg/L,氨氮分别为21.8 mg/L、53.7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1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一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8月2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2019年5月2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刘洪昇个体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油炸豌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2个浸泡槽正在浸泡生豌豆,浸泡工序产生生产废水,废水从浸泡槽溢流到车间内废水收集沟,然后由厂内污水管道排到厂区外北侧团结村生活污水管网,与其他住户生活污水混流后最终流入村西北侧郑庄排干,该加工厂未建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监测人员分别在浸泡槽溢流处、车间内浸泡槽内采集水样,经检测,化学需氧量分别为357mg/L、382mg/L,氨氮分别为14.4 mg/L、15.3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7月1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一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8月2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2019年6月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士安(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在进行木材加工生产,其中多片锯设施未配套安装锯末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造成锯末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8月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万元。
2019年8月6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八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焊接车间正在生产,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未运行,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直接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27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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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金鹏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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