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执法情况通报(2019年11月份)
2019年11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820人次,检查企业2849家次,立案423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66件、行政处罚决定427件,其中涉及大气类199件、水类18件、固体废物类28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29件、噪声类42件、其他类11件,共处罚款2351万元。实施查封、扣押9件,限产、停产7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11月,全市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7.1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374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04座次,查处超标车2183辆、超标机械8台。
现对11月份七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9年8月1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铁冶炼,烧结机原料厂受料系统物料转运站产生的烟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通过CC2除尘排口(编号:DA005)排放,该CC2除尘排口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该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日常巡检维护正常,仪器校准正常。
经查,该单位CC2除尘排口在线监测设施显示的2019年8月12日2:00、3:00、4:00、5:00四个时间段排放的烟尘颗粒物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26.705mg/m3、20.832mg/m3、48.938mg/m3、19.042mg/m3,均超过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规定的排放限值1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11月1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二
华石石材(天津)有限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措施案
2019年9月29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对华石石材(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应当停用的补胶粘接生产线仍正常生产。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19年11月20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三万元。
三天津市静海区王旭金属表面处理个体加工厂利用暗管、渗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9年10月28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静海分局民警对静海区良王庄乡普提洼村王旭金属表面处理个体加工厂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煮黑),生产工艺为:原料(外来车床铁件)—碱水加温除油—水洗—除锈剂除锈—碱水加温煮黑—水洗—沾油—成品,使用原料为金属除油剂、氢氧化钠、亚硝酸钠、机油。该单位将使用后的酸洗液(金属除锈剂液)和煮黑后水洗槽及酸洗后水洗槽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入院内自己挖掘的渗井内,渗井材质为水泥管,内直径为30厘米,深1.5米,水泥下方为土质结构,未采取防渗措施。
经监测,渗井内泥土pH值11.88(无量纲)、锌416mg/kg、镍79mg/kg、铬558mg/kg、石油烃4.28×10⁴mg/kg。院内参考土pH值8.90(无量纲)、锌62mg/kg、镍22mg/kg、铬49mg/kg、石油烃28mg/kg。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11月19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公安机关已受理。
四
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奶牛场分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8月23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奶牛场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绿色塑料管将养殖废水排入无防渗措施的稻地沟。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11月1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三十万元。
五天津蓝马胶辊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11月1日,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十万元。
六
天津三木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2019年8月27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三木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1月14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六十万元。
七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盛通汽车配件经营部存放危险废物违规案
2019年9月10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盛通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维修业务,未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11月13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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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君 郝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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