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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土壤污染防治专家人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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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土壤环境管理和决策水平,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专家评审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专业优势,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有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拟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征集范围



本市或常驻本市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且从事土壤或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水文地质勘察、环境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技术专家,或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技术专家。




02报名条件



1.热爱环境保护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

2.熟悉国家、本市土壤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最新理论和技术动态,掌握土壤或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熟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等工作程序及要求。

3.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且从事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4.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03专家职责



1.能够按照要求参加本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等土壤环境管理的咨询、评估(审)、论证、验收等工作和活动。

2.为本市土壤污染防治施行情况提供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参与本市土壤环境管理专项培训。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转让或利用他人成果以及有关资料。

4.存在以下情形时,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专家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评审报告编制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个人;

2)专家所在单位与评审报告编制相关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参股、管理等关系的;

3)与评审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有利益相关的。




04征集程序



1.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需经工作单位同意,退休人员可除外,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登记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2020年11月25日前盖章后送至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资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tjhjkxxh@126.com。

2.对申请入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拟录入专家名单,并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候选人进行入库登记,入库专家自动进入市环境科学学会专家库。




05注意事项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登记表》点击可直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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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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