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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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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减少我市重型汽车排放污染,提高重型汽车排放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环规范﹝2020﹞1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安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型汽车排放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本市的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简称“车载终端”)的安装、联网、运行。

本办法所称“重型汽车”包括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具体是指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进行型式检验和信息公开的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第三条 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重型汽车,应在注册登记或转入之日起90天内完成车载终端安装和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及为本市提供协议运输服务的在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安装车载终端。

第四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要求安装车载终端时,重型汽车生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五条 鼓励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安装车载终端的联系方式,做好联网申请工作。

第六条 车载终端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集和传输车辆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以及地理位置等监控数据。车载终端应直接或通过生产企业统一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

第七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保养时,鼓励重型汽车生产企业按以下规定予以配合:

(一)向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运维手册,提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将车载终端维护工作纳入重型汽车日常维护保养中。

(二)结合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车载终端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校准等自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有效,并保存自查文件。

第八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过车载终端的报警灯等相关指示器,实时了解车载终端联网或者正常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按照重型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定期对车载终端进行维护。

第十条 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干扰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一条 重型汽车进行定期检验,其车载终端无法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检验通过。

第十二条 重型汽车未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车载终端的,或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干扰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型汽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附件


重型汽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技术要求


一、功能要求

(一)车载终端的自检、时间、日期和OBD信息采集

应符合GB 17691-2018第Q.5.1、Q.5.2和Q.5.3的要求。

(二)发动机数据采集

1.安装在符合GB 17691-2005国五阶段的重型车上的车载终端应至少采集表1中规定的数据。


表1 车载终端采集数据

注:若该重型汽车未采用SCR技术则涉及SCR及尿素相关参数可不上传;若该重型汽车未采用DPF技术则涉及DPF相关参数可不上传。


2.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车载终端采集和上传的数据与重型汽车实际数据一致。

(三)数据上传功能

1.车载终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进行上传。OBD信息应至少24小时内上传一次,发动机数据流信息至少30s内上传一次。

2.发动机启动后60s内必须开始传输数据,发动机停机后可以不传输数据。

(四)数据补发

当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时,车载终端应将上报数据进行本地存储。在数据通信链路恢复正常后,在发送上报数据的同时补发存储的上报数据。补发的上报数据应为恢复通讯时刻前5*24小时内,通信链路异常期间存储的数据,数据格式与上报数据相同,并标识为补发信息上报(0x03)。

(五)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应符合GB 17691-2018第Q.5.5的要求。

(六)定位功能

车载终端应能提供GB/T 32960.3中规定的定位信息。精度要求应满足:

1.水平定位精度不应大于5m;

2.最小位置更新率为1Hz。

3.定位时间:

(1)冷启动:从系统加电运行到实现捕获时间不应超过120s;

(2)热启动:实现捕获时间应小于10s。

二、性能要求

(一)在用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原则上不得占用原有OBD插口,如需占用的,应再预留出OBD插口,供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使用。

(二)重型汽车生产企业的车载终端应连接牢固,防止行驶中震动、颠簸等导致零部件脱落。当车载终端拆除或者脱落等各种原因,造成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车载终端的报警灯等相关指示器提示重型汽车驾驶员。若无车载终端的报警灯等相关指示器的,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应采用其他方式及时通知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三)按GB 17691-2018附录Q.7规定,车载终端的电气适应性能、环境适应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GB/T 32960.2第4.3.1-4.3.3的要求。

(四)盐雾防护性能,车载终端在参照GB/T 2423.18-2012规定的严酷等级(5)进行四个试验循环后,应没有降低正常功能的变化(例如,密封功能,标志和标签应清晰可见),功能状态应达到GB/T 28046.1-2011定义的C级。

(五)定位性能,包括仿真定位精度和整车导航定位精度。

1.仿真定位精度

首次定位时间:冷启动:TTFF≤120s;热启动:TTFF≤10s。

位置更新频率:待测件应能自动、连续更新位置信息,频率至少为1Hz。

2.整车导航定位精度

整车导航定位精度测试采用高精度(误差在2厘米以内)的RTK差分定位接收机作为基准,整车行驶时间超过15分钟后,对车载终端的定位轨迹误差求平均值,在HDOP≤3或PDOP≤4的情况下,要求误差在5m以内。

三、联网要求

重型汽车生产企业需要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的,需在联网前填写重型汽车生产企业联网申请表(申请表模板见附表1),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并在联网成功后及时推送联网车辆信息(信息内容见附表2)。

重型汽车需要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直接联网的,需要向车辆登记地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重型汽车联网申请表(申请表模板见附表3)。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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