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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构建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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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今日发布第一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动员激发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坚持全民共治,凝聚工作合力,压实硬责任、严格硬指标、强化硬措施,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源头治理,突出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完善行政、经济、法律、科技政策措施,为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强化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治体系、科技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完善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撑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


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市委、市政府环境治理总体责任落实机制,调整充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制度安排、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市领导联系点制度,深入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各区党委和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及时研究部署城乡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统筹做好监管执法、资金安排、市场规范、宣传教育等工作。坚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和湾长制,推广实施田长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职网格员制度。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方案,明确各区、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指标任务,精简整合相关专项考核,统一实施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市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探索研究区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修订完善《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设立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开展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机制,强化问题排查,强化监督帮扶,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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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设计:宣教与信息室

编辑:郝英男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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