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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构建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治体系、科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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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今日发布第三部分:




完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环境污染源头预防。深入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地规划,强化空间开发利用、重大项目布局的规划环评,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红线勘界定标,编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完善突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坚持远近结合,分阶段建立实施基于排放总量控制、行业先进排污水平、环境容量控制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机融合。在重点流域、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探索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工业园区单位面积、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污染排放强度监测评估体系,精准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


(三)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细化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执法“正面清单”,统一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统筹市、区两级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依托在线监控、遥感检测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严格依法审慎使用停产整治、限制生产等强制措施。
(四)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构建完善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生态环境分析评价能力,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预警。


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一)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建立对环评报告编制、环境检测服务、环境污染治理等企业的监管评估制度,健全惩戒、退出机制,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二)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开展乡镇(街道)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积极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探索推行“保险+服务”模式,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治理工业污染场地。


  (三)健全价格收费调节机制。坚持“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探索推行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补贴、农户付费的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完善钢铁、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差别化水价电价制度,加快推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四)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国家环境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统筹考虑各区环境治理财政需求,明确市、区两级环境治理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优化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完善大气、水环境质量排名奖惩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完善企业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开展企业绿色发展评级,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服务,在环境保护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七 完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


  (一)完善环保地方立法。坚持依法治污,全面梳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强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保持统一,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等条例,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扬尘、农业面源、固体废物等方面地方性法规。


  (二)完善环保标准。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状况,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修订一批大气、水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系统谋划、超前研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分阶段设定排放限值,稳定社会预期,健全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三)强化司法支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证据收集、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工作组,联合查处侦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有关案件,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统一生态环境案件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完善环境治理科技体系


  (一)加强生态环境基础研究。设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研究专项,聚焦节能减排降耗、生态修复、污染来源解析等领域,开展基础性、跟踪性、战略性、创新性研究,加强PM2.5、O3(臭氧)协同治理技术攻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分析评估,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二)建设智慧生态环境平台。构建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推动经济社会、污染排放、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等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对接我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化技术在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


  (三)强化环境保护产业支撑。通过发布技术名录、推广示范工程等方式,鼓励支持环境治理企业关键治理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首台(套)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鼓励环境治理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全国环境治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强化组织实施


  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办,负责统筹谋划、调度推进、组织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和政策支持,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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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环境

策划设计:宣教与信息室

编辑:郝英男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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