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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有“欠条”就一定是民间借贷吗?看法官怎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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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看,这是被告给我打的借条,还有转账记录和录音,足以证明被告欠我的钱不还,我要求被告连本带息偿还!”


“法官,我不欠原告钱,这钱是合伙做生意的钱!”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
原告王某以被告江某向自己借钱不还为由,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还本付息,并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江某欠钱不还。庭审过程中,被告江某辩称双方系合伙做生意,由王某提供资金,被告江某以技术入伙,后因生意不好,双方不再合伙。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系合伙做生意,由原告王某提供资金并向江某账户转账,被告江某提供技术并负责日常经营,后因故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并由江某向王某出具欠条。后江某未能按期支付欠条款项,王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王某与江某之间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因解除合伙关系导致的合伙协议纠纷。经向原告王某进行释明之后,王某与江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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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存在欠条或者收据等债权凭证的法律关系却并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合伙关系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具收据、欠条的债权凭证,并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一经审理查明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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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  涛   校对:薛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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