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专栏 | 业主该不该享受小区公共收入?
28.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广告明细被拒 打官司获胜
走进城市小区,各种广告五花八门。那么问题来了,小区内的广告收入,究竟应该归其谁所有?是全体业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有没有权利过问?
武女士居住在某市某小区,她发现小区物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认为物业公司进行了有偿经营,遂希望物业公布利用了哪些类型的业主共有资产、设施及空间,以及收费明细和资金处置信息。不过,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享有的法定权利,但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对于武女士的要求置之不理。
武女士随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最终支持了武女士的诉求。
评析:这样的诉讼不是个例,更多的矛盾发生在法庭之外。但是随着《民法典》规定的实施,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是件好事。但不免有读者担心,小区那么大,虽然不少人都对广告收入及去向有疑惑,但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个和尚没水吃",万一物业公司缺乏监管,不愿意将广告收入用在业主身上的时候,单个业主是可以起诉的。(文章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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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涛 刘艳可 校对:薛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