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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栏 |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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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小李和小红二人经人介绍于去年结婚,但婚后小李不务正业,整日花天酒地,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小红是个勤俭持家的女人,对于老公小李的所作所为无可奈何,想着等孩子长大就好了,但生活并不打算放过这个苦命的女人。一次,小李喝醉酒,驾车回家不幸出车祸当场死亡。小李死后,债主们纷纷找上门。小红变卖了小李的遗产,但依旧债台高筑。债主们踏破小李家的门槛,逼迫小红替夫还债。无奈,小红选择了报警。那么小李生前欠的所有债务是否应该由妻子小红偿还呢?

解析:案例中,小李所欠的巨额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例中,小红已经变卖小李的遗产偿还了部分债务,并且小李所欠巨额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小红无需承担小李全部债务。(文章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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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刘艳可   校对:薛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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