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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特刊丨君合境外法律追踪——第一期

2016-11-18 法评特刊编辑部 君合法律评论

 本 期 导 读




  • 韩国近期热点

    韩国大法院就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作出判例


  • 加拿大近期热点

    魁北克开始征收房产所有权转让税

    加拿大政府提供外资安全审查相关信息


  • 印度近期热点

    印度官方判定网络股权基金平台违法

    无利润公司支付管理层薪酬的条件放宽

    公司注册和变更手续大幅简化

    初创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享有更多发行股份的权利

    持有公司优先配售股的股东义务减少

    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限制减少

韩国近期热点


  • 韩国大法院就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作出判例


2016年8月17日,韩国大法院正式就个人信息侵权赔偿之诉做出判决,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最新判例。未经当事人同意收集并公开他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为合法行为,无须就已公开信息的合理使用另行征求当事人同意。该判例填补了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模糊地带。


该案的原告是某国立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被告是LAWnb、Naver、Digital Chosun Daily Ilbo等合法提供简历信息的网站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了法律职业检索栏目,有偿提供法学教授的个人信息。原告所在大学的法学院主页上可搜索到原告的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名字、性别、生日、职业、工作地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详细资料,被告的信息来源正是大学法学院的主页。原告提起了赔偿之诉,称被告未经其同意,收集并公开了他的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收集和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应征得他人同意。但是,该“个人信息”是否包括已同意公开的信息并不明确。首尔高级法院判决,即使信息所有者是公众人物,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信息来牟利的行为依然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该判决生效,韩国的网络、媒体和出版公司的业务将受到严重影响。韩国大法院最终推翻了首尔高院的判决,认为公开原告个人信息的法益大于不公开的法益,难以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侵权,且被告使用的原告个人信息可被视为已获得原告默示的同意。


韩国大法院提出了诸多权衡的因素,把它们融合起来综合评价,如当事人是否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性质和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最初公开的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目的和程序的合理性,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使用个人信息可能造成的权益损害等等。个人信息管理者收集、使用、提供他人信息以获得营利的行为本身不应直接视为违法。该判决的要点是考虑信息所有人最初公开信息时是不是存在客观上的默示同意,这种默示同意可通过具体情况进行推断;这是一个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



 加拿大近期热点



  • 魁北克开始征收房产所有权转让税


2016年3月17日,魁北克政府宣布房产的法律所有权转让之时受让方便须缴纳转让税。房产所有权分为代持公司持有的法律所有权和实际所有人持有的受益所有权。代持人为取得财产而订立销售契约,获得法律所有权,并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实际所有人与代持人订立代持协议,获得受益所有权,无须注册。此前,只有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合为一体时,房产受让人才须缴纳转让税。上述规定取消了转让税的递延缴纳,规定发生法律所有权转让时便须缴纳转让税。


  • 加拿大政府提供外资安全审查相关信息


2016年8月4日,加拿大政府首次披露了依据《加拿大投资法》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的数量和审查结果,但并未透露被审查项目所处的行业、投资人的来源国及外国投资者是否属于国有企业。自2009年以来,加拿大共进行八项国家安全审查,在这些审查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或者未被获准,或者被施加了限制性条件。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审查可能在交易交割后进行并被要求做业务剥离。从上述统计也可以看出,尽管加拿大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启动审查,外国投资者全身而退的机会也很低。



印度近期热点



  • 印度官方判定网络股权基金平台违法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BI”)在2016年8月1日中的新闻稿中称,网络股权基金平台(Online Equity Funding Platform)的运营并未经其授权因此是违法的。Grex、LetsVenture、Termsheet等众筹平台都被怀疑涉及违法运营。根据印度证券法案,向200人以上招股可能被认定为公开募股,需要遵守印度证券法案的相关规定。SEBI认为,网络股权基金平台虽然是私下进行的交易,但其面向公众(多于200人),可能会伤害到投资者权益。虽然SEBI在2014年就股权众筹立法曾经向公众征求意见,但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出台。作为外国投资者,应当谨慎对待网络股权基金平台和股权众筹,因其处于灰色地带,一旦发生任何纠纷,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 无利润公司支付管理层薪酬的条件放宽


2016年9月21日,公司事务部(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宣布修订《公司法(2013)》(Companies Act, 2013)附件五(Schedule V),修改了在公司无利润或利润不足的情况下向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条件。修改事项包括:(1)每年允许支付的薪酬上限增加一倍;(2)满足一定资质条件的管理人员,取消其超出支付上限的情况下须中央政府批准的要求。


  • 公司注册和变更手续大幅简化


2016年7月27日,《公司(组建)规则(2014)》(Companies (Incorporation) Rules, 2014)就公司变更事项做出重要修订,具体包括:(1)公司年度申报(pending annual returns)或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备案之后,或到期保证金、债务及其利息按期支付之后,公司可以变更其名称;(2)一家合法注册的非银行金融公司(non-banking financial company)将公司注册地从一个邦变更至另一个邦,要求从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取得无异议函(no-objection certificate)。此外,2016年10月1日,公司事务部正式引入简化公司注册电子系统(Simplified Proforma for Incorporating Company Electronically, “Spice”),该系统可提供与公司注册有关的一系列服务,成立一家新公司可实现全电子化,审批时限也将大大缩短。


  • 初创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享有更多发行股份的权利


2016年7月19日,《公司(股本和债券)规则(2014)》(Companies (Share Capital and Debentures) Rules, 2014)对初创企业(Start-ups)发行股份的权利做出了例外规定。相较于其他企业,初创企业可发行股份的特殊权利如下:(1)在公司成立的前五年内,以劳务出资的股份(Sweat Equity Shares)最多可达实缴股本的50%,而其他企业允许的比例仅为25%;(2)在公司成立的前五年内,作为发起人或董事的、直接或间接持有10%以上公司流通股的员工可以参加员工股权激励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这一点在其他企业是禁止的。


  • 持有公司优先配售股的股东义务减少


2016年7月19日,《公司(股本和债券)规则(2014)》(Companies (Share Capital and Debentures) Rules, 2014)对优先配售股(preferential allotment)的规定做出了调整。持有优先配售股的股东不再要求全额实缴出资。若优先配售的是可转换证券,转换的价格可选择适用证券发行时由发行人确定的价格,也可选择适用持有者行权期限到期前30日内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的确定应依据不早于定价日前60日内做出的估价报告。定价的方式应在证券发行时由公司决定,并予以披露。


  • 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限制减少


2016年9月9日,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修订了《外汇管理(境外居民转让和发行证券)规定(2000)》(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Transfer or Issue of Security by a Person Resident Outside India) Regulations, 2000),给予外商直接投资较为优惠的外汇政策:(1)允许金融服务领域的100%外商直接投资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的路径自动实施;(2)取消原先的最低资本要求;(3)不属于金融服务领域的100%外商直接投资,仍应通过政府批准路径(Government approval route)实施,由政府决定最低资本要求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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