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君合法评丨PPP漫谈系列之三十九——ABS是PPP痛点的放大镜 也是PPP改革的催化剂

2017-02-10 刘世坚 君合法律评论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突飞猛进的中国式PPP而言,ABS无疑是业内期待已久的重磅利好(旧文参阅:PPP重磅利好文件简评)。这几天陆续参加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组织的首次PPP资产证券化业内培训,还有国家发改委组织的第二次相关座谈会,明显感觉到大家热情高涨,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正能量满满。但是对于即将面临的巨大挑战,以及可能的政策与市场走向,业内仍还处于头脑风暴阶段,千头万绪,莫衷一是。


其实,从一个PPP界老运动员的眼光来看,窃以为太阳底下无新事,ABS(在进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时)所面临的问题,在PPP实务里几乎都是一一对应的。ABS既是PPP痛点的放大镜,也是倒逼PPP改革、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催化剂。


我们先来看ABS在进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时所关注的问题,无外乎是基础资产、稳定的现金流、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风险隔离、出表、成本等等,另外还有交易结构及产品设计时可能涉及的一些问题(比如多重征税、国有资产处置、土地收益补偿等),这些对于纯粹的PPP从业者而言,真的是再熟悉不过了,只不过二者关注的方向或侧重点略有不同而已,ABS在这里起到了一个放大镜,甚至是显微镜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大家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对政策导向应当加强预判


目前是“PPP+ABS”的初启阶段,问题多,想法也多。要想做好PPP的资产证券化,除了按照现有文件的要求精挑细选、稳扎稳打之外,为交易结构及产品设计之目的,也有必要对政策导向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做出相对靠谱的预判。而研究和预判的基础,有很大一部分可以来自对PPP相关政策的梳理及研究。举例而言,免税、国有资产处置和土地收益补偿之类的问题,短期内还会有利好政策出台吗?从PPP的经验来看,难。而对于政府方增信、风险隔离、出表、特许经营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专业运营商的培育和扶持等问题,情况则有很大不同,相对宽松甚至于鼓励类的政策预期还是有的,这同样也是基于PPP实务层面的一个判断。


2PPP改革的倒逼机制有望形成


对PPP项目长期以来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难以解决的痼疾,资本市场还是应该深入了解,不能想当然。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地方政府的履约问题。预期现金流的稳定,对于ABS产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很多PPP项目(特别是政府付费项目)而言,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我们理解这也正是国家发改委力主在边界清晰、稳定运营、具有使用者付费基础的特许经营项目中搞PPP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主要原因之一。反过来看,ABS也很有可能会给中国式PPP带来根本性变革。因为有资本市场这个新玩家加入游戏,过去的一些潜规则(如费用拖欠、调价拖期等)就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审视和挑战,倒逼机制才有可能得以形成,PPP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可期。


3需要重视PPP项目的根本属性


PPP项目的根本属性,在于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备社会公益性,是公共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对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而言,这方面的特征尤为显著。因此,我们在实施PPP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除了关注与ABS相关的技术性问题之外,还务必牢记PPP项目的根本属性,关注其社会公益目的的体现和达成,并有效规避可能对此造成阻碍的因素(如对经营权的潜在不当处置)。否则,在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再精巧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都是毫无用处的,对投资人的保护也是相当脆弱的。


基于上述几点思考,我们期待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更加紧密而富有成效(现实已经超出预期,必须手动点赞),在时机成熟后尽快推出试点项目,出台“PPP+ABS”操作指引,以便业内有章可循,并由此产生破冰效应,逐步推动PPP的深层次变革。另外,也衷心希望“行稳致远”的共识能够在“PPP+ABS”的工作当中得到体现。在这方面,中国的PPPers有很多经验教训可以和ABSers分享,大家以后就一起愉快地玩耍吧!

PPP相关文章汇总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八——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工作导则的影响力初显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七——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对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影响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六——地方债、政府支出责任与PPP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五——PPP重磅利好文件简评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四——中国PPP发展之主要问题与新年展望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三——中国式PPP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二——PPP和绿色金融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一——PPP两大纠结浅析

PPP漫谈系列之三十——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之八项注意

PPP漫谈系列之二十九——PPP项目性质及审批制度简析


* * * * * * * * * *

声 明

《君合法律评论》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君合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