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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PPP漫谈系列之四——PPP之八字真言

2015-11-04 君合法律评论

刘世坚,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律师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并购重组、特许经营、招标投标、节能环保、工程建设、能源化工、外商投资等业务,为国内多个地铁、水务、供热、高速公路、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等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在若干PPP及特许经营项目中担任评审专家,并参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广东、广州、海南、合肥等地的PPP相关立法工作。除中国国内相关项目外,他还参与了在澳大利亚、土耳其、巴西、埃及、阿根廷、伊朗、委内瑞拉等国的工程、投资、国际贸易项目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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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里读到《尚书•虞书•大禹谟》,其中谈及政事谋划,给出“正德、利用、厚生、惟和”八字真言。转念一想,PPP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何谓PPP之正德?做好顶层规划,厘清政商边界是也。延伸至交易各方,多一些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少一些官本位和唯利是图,亦正德也。


所谓利用,本意是物尽其用,以利万民。套用到咱们的P3大箩筐里,意思即可引申为给公共或准公共产品或服务行业松绑,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释放出市场的巨大潜能。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只要做到物有所值便是好的。定性定量的事情这里暂且不论。


所谓厚生,厚民之生也。PPP项目绝不是做慈善,必须有利可图,方才可长可久。政府方偏重社会效益,社会资本则聚焦投资回报,二者同样重要,不可任意偏废。对于强势政府,唯一宗旨应是与民分利而不争利,自然而然就会实现利益共享的良好互动与循环。


最后是惟和,当然有和谐的意思在里面,虽然这个词已经被用得极其缺乏美感。于PPP而言,一个项目短则五到十年,长则二三十年,交易各方如何才能实现和平共处呢?无它,利益平衡、风险共担而已。让任何一方过份承担风险的安排,百分之二百五地有损于项目的总体平衡,极易引发合同争议,实惟和之大敌也。


以此为镜,可知P3之兴替,望诸君细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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