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公告 ▏山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的公告
今天,小编刚上班儿,就接到了领导的电话,“你马上把咱们邮箱里的公告发布出去,若有延误,严惩不贷。”什么公告啊,这么心急火燎的!就在小编暗自猜测时,突然心头一动,是不是今年的司考成绩快要揭晓了?各位亲们,做好迎接“大丰收”的准备了吗?
公告原文如下↓↓↓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通知,现就我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2015年应试人员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