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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30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判处死刑,反腐败岂可不杀贪官?

2016-12-28 周英杰 周公扒皮

                      军中巨贪谷俊山也捡了一条命



文 |周英杰

 

从当代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看,不能不承认的一点是,逐步废除死刑应该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一个必然的潮流。根据相关资料:截至目前,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

 

今天的中国虽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但事实上也正在采取措施减少刑法中可判死刑的刑名,并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些举措都可以明确地看出中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立场和总的发展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这些年来很有一些专家学者站出来发言,主张将所谓的“经济犯罪”从刑法中的可以判死的名单上移除,并获得了一部分利益攸关者的赞同。

 

关于“经济犯罪”,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从这个简单的解释可以看出,经济犯罪的主体应该主要不是我们这些手中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而是掌握一定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官员们,更多的指的是贪腐犯罪。倘若这个解读是正确的,那么,也就很可以理解为什么会有一些专家学者主张先将这样的一个罪名从刑法中可以判死的名单中删除了。

 

实话说,我原则上是赞成废除死刑的,但对于“经济犯罪”可以首先不判死刑,则持有相当的保留态度。个人认为: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倘若在国家司法层面上废止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刑名,势将导致已经泛滥成灾的贪腐现象的进一步升级,让恶劣的局势更加难以控制。换言之,这是对个人层面的“小仁”,是对国家层面的“大不仁”。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执政党必须重温一下邓小平和陈云当年所表达的理念和精神——

 

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讲话指出:“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他进一步解释说:“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是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邓小平讲到这里,在一旁的陈云插话说:“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陈云讲完,郑小平又说:“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从邓小平和陈云此番讲话的语境可以分析出,邓小平所讲的“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重点不在刑事犯罪,而恰恰在于犯罪主体主要是“党的干部”的经济犯罪。两人一致认为: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判处死刑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从而主张“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回到邓小平和陈云讲话的1986年。其时,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刚刚推行不久,政坛上的贪腐现象还不算很普遍,涉案金额与今天事发的贪腐案件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然而,就是在这种形势下,邓陈两个人却都主张对于贪腐官员“多杀几个”,不知道这两位领导人倘若生活在当下中国又会做出何等的严厉表态!

 

眼下,中央强力推进中的铁腕反腐运动,已经雷厉风行地查处了一大批堪称重量级的“大老虎”和数百位“小苍蝇”,反腐败的力度和广度前所未有,振奋人心,赢得了广泛的拥护和支持,也让很多人看到了希望。

 

但是,从目前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贪官们的案例来看,总的来说,量刑有过于宽松之嫌,至今尚没有看到过有被判处死刑的“大老虎”。那些涉案金额动辄多达数个亿、数十个亿的贪官污吏诸如谷俊山等人都可以轻易免死,这让前几年被执行了死刑的成克杰和郑筱萸等人在九泉之下情何以堪?


刑法乃国之重器,断然不可以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结论是十分明确的:对于影响极大的严重经济犯罪,至少目前还不到不杀的程度。不但不能不杀,还要认真落实邓小平陈云当年的讲话精神——“多杀几个”,这样庶几可以对那些潜在的“大小老虎”形成震慑,腐败现象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遏制,也才能够真正安抚汹汹的民意!


在这个问题上,断不可有糊涂认识。杀几个贪官,当然不能根治腐败现象,治理腐败现象的确需要更多地着眼于制度层面,更不是说杀几个人就意味着反腐败成功了。


这其实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按照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里面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呢?最高法和最高检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官员贪贿300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可判处死刑。”


诸位看清楚了啊,最高法和最高检说了:官员贪贿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我要问一句了:那些没有判死刑的贪官污吏的贪腐金额难道都是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吗?


国家的法律是严肃的和神圣的,岂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视同儿戏哉?


2016年12月2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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