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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484)曾都区检察院监督移送并依法批捕 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刘超 马东平 曾都检察 2018-11-02


     近日,曾都区检察院与随州市环保局曾都分局密切协作,成功监督移送并批准逮捕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



    今年8月初,曾都区检察院在与区环保分局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该局正在办理一起某汽车配件公司污染环境案。

案件过程


据悉,随州某汽车配件公司自2016年8月投入运行以来,公司法人及实际负责人吴氏兄弟违法违法开设镀锌车间,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镀锌车间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20日左右的生产期间内,在无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镀锌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外部的排水沟,任废水自然蒸发,渗透地下,污染环境。



该工厂将镀锌生产的废水直

排放至车间外部的排水沟


     经鉴定,该厂排污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4mg/L、锌浓度为52.7mg/L,均超过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为80mg/L、锌为1.5mg/L的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3.8 倍、锌超标34.13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针对这一情况我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督促曾都区环保分局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完成案件移送操作,同时向曾都区环保分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于2018年8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同月14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同月29日案件移送曾都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其经营的镀锌车间违法超标10倍以上排放含有锌等重金属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以来,曾都区检察院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神要求,深入落实最高检、省、市院关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的部署安排,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向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亮剑,6-8月,共监督移送破坏环境资源案件5件7人。其中,监督移送污染环境案2件3人,监督移送非法采矿案1件2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件2人5件案件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将环境保护融入检察职能,深化监督,持续跟进,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在办案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美好追求。



END


   文 字 | 刘超  马东平       编 辑 | 王  蕾

 曾都检察

  执法监督 忠诚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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