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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贵州省人民医院
政策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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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以来,取得积极成效,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负担、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在总结“4+7”试点和扩围政策、做法基础上,2020年1月16日,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鉴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已进入常态化,后续将会有多批次的集中采购工作启动,为持续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政策举措在我省平稳推进、落地落实,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20〕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1+N”模式,作为指导以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依据。未来当国家启动新一批次的集中采购时,再据实补充提出相应措施或工作要求。
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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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全省统一组织采购;各市州具体落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和结算资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采购任务。
实施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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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和武警贵州省总队医院、医保特殊药品定点药店作为集中采购主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药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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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供应贵州省的中选品种。
中选品种的供应和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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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产生,重点选择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因素,参加集采的企业须明确原料药来源和供应保障。《实施方案》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管。将中选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对配送企业库存情况重点检查,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经营企业,负责中选药品的配送工作。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龙里县洗马镇卫生院的医务工作者为药品贴标检。余廷刚 摄
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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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可暂停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交易资格,待其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恢复交易资格。
二是医疗机构是结算货款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并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在30天内完成付款。
三是各级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预付给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确保提前预付的医保基金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对承担省内异地就医需求较多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辖区政策执行,其他医疗机构逐步完善。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在每年1月份将预付款拨付到位,并结合上年医保费用和采购等情况适时调整预付金额度,合同到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缓解医疗机构还款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管理部门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专项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品种的实际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统计,并适时在采购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于使用量低、使用情况不佳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
五是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相关链接:《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贵州省医保局)
编辑:胡锐 任诗音
统筹:李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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